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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委托利通区物价局审批《畜禽医疗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吴忠市利通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报批〈畜禽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吴利价发[2002]31号)收悉,为规范畜禽医疗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对你局《关于报批〈畜禽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现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医疗收费标准》(宁牧医字[1988]62号)是1988年制定的,近年来随着畜禽医疗成本的增加,现行的收费标准难以执行,为促进我区畜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畜禽养殖户和兽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意适当调整我区畜禽医疗收费标准。 二、鉴于我区各地畜禽养殖各有特色,制定全区统一的畜禽医疗收费标准,不便于各地执行。为此,对你局申请报批的《畜禽医疗收费标准》暂委托你局根据吴忠市利通区畜禽业的实际情况并从严掌握收费标准商当地农牧局制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今后各市县的畜禽医疗收费标准,也一并委托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畜禽业发展情况和农牧民承受能力商农牧局制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委托各市、县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当中如有突出问题,自治区物价局有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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