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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2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11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发[2002]118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所述“生产厂家”亦应包括车辆经销企业;所述“原始完税凭证”应包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车辆购置税代征缴税收据》。 二、“国税发[2002]118号通知”第四条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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