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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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