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