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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2]2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针对近来有关单位和参保人员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诊特殊疾病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范围提出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特殊疾病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是指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渝劳发〔1999〕179号规定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二、肝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费用支付办法管理。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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