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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关于医疗机构多媒体触摸屏明码标价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检查分局

【发文字号】 宁价检发[200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检查所(科),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工作,规范药品、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和医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使医药价格更加透明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规,以及兄弟城市和市部分医院标价的实际经验,现就医疗机构多媒体触摸屏查询系统(以下简称触摸屏查询系统)明码标价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改变各医疗机构目前价目表不能全面反映医药价格的状况,增强医药价格透明度,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让人民满意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我分局委托南京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组织开发完成医药价格触摸屏查询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将医疗机构所有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明码公示,并已通过南京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的正式监制。各区县物价检查所(科)和各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实施。 2、为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南京市物价局有关规定,该查询系统软件继续免费提供,各相关单位匀不得收取费用。 3、触摸屏查询系统内药品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药品、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生产企业、医保目录号、GMP、最高零售价、实际零售价等。医疗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 4、触摸屏查询系统应放置于医院、就诊大厅内的醒目位置,其它收费地点继续使用标价牌方式。 5、除触摸屏查询系统方式之外,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好的明码标价方式,报经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审核监制后实施,未经监制的一律不得使用。 6、各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做好定调价记录,遇有政策调整、价格变动或需要增减标价内容,应及时更新触摸屏查询系统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7、各医疗机构不得在触摸屏查询系统标价内容之外加价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8、鉴于各医疗机构计算机运用程度不同,推广触摸屏查询系统明码标价方式宜采取分期分级逐步到位的办法。2003年2月底前在全市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推广使用,2003年10月底前在全市一级医疗机构推广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实施,近期继续实行价目表的方式。 9、对拒不实施触摸屏查询系统标价、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10、安装医药价格触摸屏查询系统的医疗机构,请直接与南京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秦琼 电话:361998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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