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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培育一批工业利税大户,进一步扩大我市财政税收来源,调动企业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市属工业企业范围包括两县五城区、开发区和投资区所属工业企业(不含中央、区直、地区工业企业)。 第三条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市属工业企业,不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获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当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 (二)实现利税连续两年同比增长且考核年度增长不低于5%或上一年度实现利税同比下降,但考核年度增长幅度弥补上年度降幅后,增长不低于5%;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有盈利; (四)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且年末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三项合计金额比上年减少(或持平),产成品存货和应收帐款合计增幅低于销售收入增幅,当年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 (五)没有发生因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 第五条获奖企业分别按下列等级计算奖励一名正职领导奖金或同等价值实物: (一)实际上缴税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五奖励。 (二)实际上缴税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二至万分之十奖励。 (三)实际上缴税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五至万分之十二奖励。 (四)实际上缴税额9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二十至万分之十五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实现利税,指企业实现利润、应交增值税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三项之和。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实际上缴税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 企业实际上缴税额不包括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查补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第八条市本级所属的企业利税大户奖由企业自行申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签署意见,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本级所属的企业,利税大户奖由企业自行申报,经同级经贸局(产业处)、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九条申报利税大户奖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申报表; (二)经市财政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经税务部门核实的纳税缴款书。 第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市本级利税大户及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本级利税大户分别向同级经委(经贸局)、财政局提出上年度的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市财政支付企业一名正职领导的奖励金额。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由企业根据企业章程或规定自主决定,奖金由企业自筹。其中正职领导可以按市财政奖励额的100%计奖,副职领导可以按60%计奖。 第十二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按月计奖。计奖月份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少于15天的,当月不能计奖;超过15天的,当月可以计奖。 第十三条获奖企业凡经审计认定为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收回获奖金额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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