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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准五环路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节点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3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五环路“机场立交收费站”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京首高发有[2002]23号)收悉,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场高速公路与五环路节点采用合并设站收费的形式。 二、由市区经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进入五环路的车辆,在节点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车次3元、中型车每车次5元、大、重型车每车次10元。 三、有关单位要做好节点处收费站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收费站明显位置明码标价,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出台时间:自五环路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节点处收费站开通运营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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