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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胃得安药品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服5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福州梅峰制药厂胃得安药品价格的请示》(榕价商字[2002]48号)收悉。福州梅峰药厂的胃得安药品2002年9月4日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GMP证书。根据《国家计委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厂瓶装胃得安药品(0.46×100片塑瓶)最高零售价格由每瓶10元调整为13元。 本通知从2002年10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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