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 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
(1998年9月10日深城管通[1998]2号)
为塑造深圳门户良好形象,充分体现深圳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气息,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市、文明区的总体要求,市城管办将对深圳境内的高速公路、107国道、205国道、铁路沿线及进出口岸、检查站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107国道、205国道、铁路沿线及进出特区口岸、检查站设置户外广告(含大型立柱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二、现已在上述地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市城管办综合管理处登记。经审定再作出保留(需办审批手续)或拆除的决定。逾期不办,按违章处理。
三、今后凡在进出深圳关口及主要干道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经市工商、城管、规划国土、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审批,凡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或强行拆除。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台风季节 期间加强对户外广告招牌维护和管理的通知
(1998年5月26日深城管[1998]117号)
各广告制作公司、各业主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现就做好在台风季节期间,加强户外广告招牌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台风、暴雨来临之前,各有关单位应组织力量对所属的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维修,并做好加固措施。
二、出现台风、暴雨时要安排专人值班巡查,提前组织人员拆除有可能危及安全的广告设施;对倒塌影响交通和行人安全的广告招牌,及时组织清理现场。
三、台风、暴雨之后,对拆除和损坏的广告牌要及时修复,保持户外广告招牌的完整,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余泥渣土 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深城管[1998]137号)
各区城管办、办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 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审查的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申办承运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领取承运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余泥渣土运输业务。
余泥渣土运输包括渣土挖掘、装载运输和弃置三个环节。
二、申办条件
(一)银行独立帐户和审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二)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必备的机械设备或挂靠专业运输单位;
(四)运输车辆营运证、年审手续齐全;
(五)车况良好,车箱挡板齐全,有覆盖措施;
(六)服从管理,守信用,无拖欠余泥渣土弃置费和违章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填写资质审查表;
(四)其它有关材料。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统一制作的承运资质证书,并予登报公布。
五、承运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信誉差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年审,收回承运资质证书,并登报公布。
六、本办法自1998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