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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蚕种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农[2002]2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农业厅,省丝绸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定价目录〉的批复》(川府函[2002]1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蚕种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蚕种(母种、原原种、原种、普种)的出场价格、销售价格以及价内所含有关生产成本费用标准,均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无权制定。 二、保持蚕种价格稳定。由于目前国内外茧丝市场价格下跌,因此,各级蚕种的出场价格、对农民的普种销售价格以及有关蚕种生产、冷藏等生产成本费用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1.蚕种出场价格:母种12、00元/蛾,原原种10.00元/蛾,原种68.00元/张,普种19.50元/张。 2.对农民销售的普种(一代杂交蚕种)销售价格每张20.00元。3.蚕种价内所含蚕种生产、冷藏等生产成本费用标准为: ①越年种冷藏0.30元/张 ②秋种冷藏0.25元/张 ③浸酸0.30元/张(含即时浸酸、冬季浸酸脱粒) ④普种检种0.10元/张 ⑤原种检种0.80元/张 ⑥浴种整理0.20元/张(包括干燥、风选、调查整理、封口入库) ⑦春制越年保种0.25元/张 ⑧秋制越年保种0.20元/张 ⑨成品质量检疫0.04元/张⑩成品质量检验0.02元/张 三、调入的省外蚕种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厅审批。 四、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蚕种价格政策,严禁在蚕种价外加收其他费用,违者按《价格法》查处。 五、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丝绸公司《关于调整蚕种销售价格及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川价字农(94)124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蚕种价格管理的通知》(川价字(1999)18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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