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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15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收费的请示》(乌管局(2002)338号)收悉。为解决旅客因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等原因而无法正常购票和乘机的实际困难,给旅客办理《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是方便旅客的有益工作。考虑到办理《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的数量和实际消耗,经研究,同意你们向申请办理《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的旅客适当收取费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办理《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必须由旅客提出,现时办理。每份40元(含一次性成相照片)。 本文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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