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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2]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2]16号)精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为切实做好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在全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二)从现在起全市不得新建含磷洗涤用品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应尽快转向生产无磷洗涤用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三)凡进入我市销售无磷洗涤用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持省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理备案手续。洗涤用品的经销者只能销售经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无磷洗涤用品,未取得认可的洗涤用品一律禁止在我市销售。 (四)进入我市市场的无磷洗涤用品,应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无磷洗涤用品国家标准。 二、工作步骤 (一)10月30日以前为宣传发动和自我清理、检查阶段。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禁磷工作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为此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舆论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对现有的含磷洗涤用品自行处理,并做好销售和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工作。 (二)11月1日以后为执法检查阶段。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牵头部门于11月1日后要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对“禁磷”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三)11月10日以后为督导、考核阶段。市“禁磷”工作领导小组于11月10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禁磷”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年底前结合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禁磷”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市政府《实施意见》,确保在辖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对本地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应尽快组织转向生产无磷洗涤用品,同时,停止新建生产含磷洗涤用品项目。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禁磷”工作。负责对进入我市市场销售无磷洗涤用品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停止审批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新建项目。建立举报制度,受理职权范围内的举报。 市工商局负责对经销洗涤用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注册和年审时严格把关,把“禁磷”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建立举报制度,受理职权范围内的举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进入我市市场的洗涤用品进行执法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经销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无磷洗涤用品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确保无磷洗涤用品的质量。建立举报制度,受理职权范围内的举报。 市计委负责停止审批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建设项目。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我市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尽快转向生产无磷洗涤用品或其他产品。 市贸易局负责对销售洗涤用品的企业做好“禁磷”宣传和发动工作,组织、督导企业停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限期清理并处置库存含磷洗涤用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市供销社负责督导本系统经销洗涤用品的单位停止经销含磷洗涤用品,限期清理并处置含磷洗涤用品,全力实施“禁磷”工作,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四、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全市“禁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禁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 附件:
石家庄市“禁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马静副市长 副组长:王建国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宋春元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路国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夏玉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左力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和健市贸易局副局长 谢建中市供销社副主任 付庆文市经贸委总工程师 “禁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宋春元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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