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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粤建科函[2002]4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住宅局),中央在粤以及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职业技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的要求,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工作将全面铺开,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开展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站建立的条件 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的要求,鉴定站的建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三)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具体明确的各项技能鉴定依据; (五)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考评员(每个工种3名);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鉴定站的原则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符合以上申报条件,并且职业技能鉴定水平能够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鉴定站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的原则设置。 三、申报程序 凡具备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填写《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表》,同时附上场地设施资料,按表中要求逐级呈批,最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年底以前完成第一批申报审批工作。 对原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鉴定站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凡未经批准或认可的鉴定站不得开展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附: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表(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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