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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发部门】 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6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1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批准文本) (2002年5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因国务院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作了新的规定,《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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