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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部分营运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发[2002]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客运出租公司,各区物价局:
2001年我局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过深入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调整了我市出租车部分营运价格,在大武口、石嘴山两地试行。试行期间市场营运平稳,各方面反映良好。现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决定正式调整出租汽车部分营运价格,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型客车、普通级轿车(排气量在1.5L以下)基价(起步价)统一执行3公里3元。 二、其他营运价格仍按石价发[1997]24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范围为大武口、石嘴山两区。 望各出租车经营单位接文后,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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