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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对泛海名人广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价字[200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泛海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泛海名人广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的请示》收悉(青泛光物字[2002]第17号)。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办公用房每月建筑平方米2.25元。 二、电梯运行费: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办公用房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80元。 三、二次供水运行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加收0.30元。 四、你公司应在收费处实行明码标价,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物业宣传栏长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公共性服务项目的收支帐目,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附: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备注:1、载重货车、挂斗车、通道客车在此标准上加收50% 2、因看管不当造成车及车上物品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3、三小时以内为临时停车,超过三小时在六小时以内加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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