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5月1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地第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已作相应修正,现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21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规定:“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应当缴纳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派出所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全额上交财政,用于暂住人口的管理。”
《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