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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3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全省医药行业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人函[2002]120号)悉。经研究,现将你厅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医药行业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全省医药行业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人70元(共两科),考试报名费、证书费不得另行收取。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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