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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市公路航道机构省级国有资产划归属地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政企分开的总体要求,近年来,我省交通部门加快了公路、航道养护体制的改革,在培育公路、航道养护市场及养护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现行养护体制仍然不适应公路、航道事业的发展要求。为了加快全省公路、航道机构事企分离和公路、航道养护企业的改制步伐,推动交通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省政府决定将各市公路、航道机构省级国有资产划归属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全省各市公路、航道机构及其所属企业的省级国有资产划归属地管理,同时其债权、债务一并随之转移。以2002年6月30日账面资产为准(清单见附件),签订协议,办理划转手续,2002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此项工作。 二、对划归属地管理的国有资产,各市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管职责。要加强登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今后市公路、航道管理机构如形成新的经营性资产一律进行属地登记管理,不再产生新的省级国有资产。 三、推进全省公路、航道机构事企分离和企业改制,在事企分离、企业改制过程中,特别是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各市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交通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路、航道机构职能转换和管理方式的改革,切实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公路、航道养护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努力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公路、航道通行条件。 附件: 1.全省公路机构国有资产及其所属企业一览表(略) 2.全省航道机构国有资产及其所属企业一览表(略)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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