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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台风季节期间加强对户外广告招牌维护和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深城管[2002]2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台风季节 期间加强对户外广告招牌维护和管理的通知 (1998年5月26日深城管[1998]117号)
各广告制作公司、各业主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现就做好在台风季节期间,加强户外广告招牌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台风、暴雨来临之前,各有关单位应组织力量对所属的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维修,并做好加固措施。 二、出现台风、暴雨时要安排专人值班巡查,提前组织人员拆除有可能危及安全的广告设施;对倒塌影响交通和行人安全的广告招牌,及时组织清理现场。 三、台风、暴雨之后,对拆除和损坏的广告牌要及时修复,保持户外广告招牌的完整,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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