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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五条修改为:“水产种苗的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种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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