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财函[2002]22号)悉。根据2002年各地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成本上涨较多的实际,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各级财政(会计考办)部门按以下规定向报考人(不分初级、中级考试,以下同口径)收费: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门科目42元。此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二、各地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给予减、免费待遇,具体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办理减、免费手续。
三、以上收费收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与会计考试有关人工、场租、印制发放试卷、证书等费用开支(包括各级财政部门或会计考办按规定向上级部门解缴的费用开支),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200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规定与之不符的一律同时废止。各级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即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
20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