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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榕国税发[2002]4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税制实施已有八年多时间,其间,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完善,较早出台的一些政策已停止执行。我市原先结合实际提出的一些贯彻意见、制定的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因政策变化或新办法的实施而失去效力。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为契机,为更好地实现依法治税,规范我市国税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关于我市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的通知》(榕国税发[2001]361号)文已公布了第一批停止执行的文件(条款),现将第二批(见附件)停止执行的文件(条款)予以公布,希知照。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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