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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乙肝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卫生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证新生儿实行乙肝疫苗接种,规范其价格行为,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卫疾控发[2001]33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卫生厅乙肝疫苗接种服务收费立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650号)规定,现就我区新生儿(儿童)实行乙肝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乙肝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为每针3.4元(含注射器费用),其间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部门是乙肝疫苗接种服务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三、本通知自2002年9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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