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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2]2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滁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取消基本水费后马山水费问题的请示》(滁价费[2002]143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属于重要的涉农收费,关系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为规范水费收取行为,今年以来,省政府以皖政办[2002]38号和[2002]63号文件,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你市请示的在末级渠系和田间计量设施不配套的情况下如何计量收取水费问题,省政府的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 请你市加强政策宣传。水管单位在收费前应做好有关人员的政策学习和培训,收费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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