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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整治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的通告


【颁发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下旬至十一月下旬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交通秩序、从严处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牌证不全或者无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改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的; (四)自行车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五)骑自行车载人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车辆,对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自行车除外。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非机动车,对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收缴动力装置;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收缴动力装置并没收车辆。 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过人行横道的; (二)翻越、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走或兜售物品的; 四、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或警告: (一)横过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的; (二)骑自行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的; (三)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五、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处罚的,由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决定并执行,当事人不能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证件和非机动车辆。 六、深圳市公安局巡逻民警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的规定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20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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