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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办公楼和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房调[2002]3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黔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办公区、住宅区配套设施及设备使用与维护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5.0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收取,下同)。 二、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宝山南路27号住宅区内1号楼、2号楼、10号楼0.70元/月·平方米。 (二)宝山南路27号住宅区内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及红岩村80号住宅区0.30元/月·平方米。 (三)翠微巷138号住宅区0.20元/月·平方米; 若将住宅出租他人居住0.50元/月·平方米; 若将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1.00元/月·平方米。 对离退休和下岗职工的低收入困难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实行减免。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办公区、家属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化粪池清掏;公共安全秩序维护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你公司收到批复后,请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物业服务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定期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本批复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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