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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造110国道拆除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快首府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市人民政府决定改造110国道,现就拆除110国道两侧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临时建筑是指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工棚、料库、围樯、周转房、商业服务网点、广告牌、各类棚亭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二、本通告所称违法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商业服务网点、办公设施、生产厂房、材料库、加油站等。 三、110国道两侧50米范围内的所有临时建筑物和违法违章建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一律予以拆除。 四、未满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容、城建、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110国道两侧临时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拆除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循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煽动群众闹事、威胁、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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