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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深国资办[200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深国资办[1998]91号) 2.关于深圳市资产评估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资办[1998]185号) 3.关于修订《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国资办[199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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