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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规定》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规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997年8月1日深国资委[1997]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市级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的设在公司内部对公司国有资产运营活动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机构。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资产运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的执行; (二)对公司投资、融资、资产转让、贷款担保等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三)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督; (四)当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的行为危害国有资产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予以纠正,并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 (五)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向市国资委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 (六)当发现公司所属企业经营活动有重大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有权提请公司董事局及经营班子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七)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公司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 第七条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同意,对董事局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 监事有委任监事和员工代表监事。委任监事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从市国资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专家中选任。监事会设一名员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个,由市委任免。 第十条监事任期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任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监事会设秘书一人。 第十二条监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监事室,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室工作。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有关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 (四)市国资委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未清偿。 第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定,忠实履行职责,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监事有权列席公司董事局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董事局会议和总裁办公会议。 经监事会委托,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有权根据本规定和国资委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在监事会成员提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四)签发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和监事会有关文件; (五)检查监事会决议和实施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五章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会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应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上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例会。 经市国资委、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及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的请求,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召开5天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奖惩和任免建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除本规定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外,监事会的其他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每项决议均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条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所需费用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不得干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三十二条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建议复议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监事室
第三十三条监事室设于公司办公地点,监事室设1—3名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指派。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与监事的日常联络; (三)负责与公司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和各种文件的保管; (五)监事会主席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为监事会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监事会经费分为正常办公费用和业务活动费用。正常办公费由监事会独立支配;业务活动费用根据需要由公司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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