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对剑桥商务英语(BEC)考试收取考试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2]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教委: 你委《关于拟请核定剑桥商务英语证书(BEC)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外国语大学为剑桥商务英语证书(BEC)考试收费执收主体,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二、收费对象为参加考试的考生。收费标准:一级考试费每人290元;二级考试费每人373元;三级考试费每人490元。 三、考生缺考,由考点按以下退费标准退还考生:一级退88元,二级退103元,三级退203号。 四、剑桥商务英语证书(BEC)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接文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