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规定”、“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补充意见”、“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996年10月23日深国资委[1996]5号)
第一条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调整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发[1996]9号),建立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正常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国资办要积极支持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通过各种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关系,各管理机构应自觉执行各种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发放制度。
市国资办负责向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时转发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文件要求,及时传达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重大问题的通报制度。
(一)市国资办向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时通报下列重要情况:
1.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情况;
2.市国资办有关工作情况;
3.各省、市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及运营机制改革的新思路、经验和教训等情况。
(二)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须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办通报下列情况;
1.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领导人员变动情况;
3.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
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情况;
5.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条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市国资办上报上半年财务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的上报要求及时间由市国资办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下达,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遵照执行。
其它资料填报,由市国资办按国家和省、市的要求下达,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按时完成。
第七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市国资办每年召集两次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会议。第一次会议安排在三月份,主要内容为交流、汇报上一年度工作及安排当年工作;第二次会议安排在八月份,主要内容为检查上半年工作执行情况及安排下半年工作。
市国资办为加强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以便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培训考察制度。
市国资办每年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全市企业工作的重点,组织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外出考察学习,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规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997年8月1日深国资委[1997]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市级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的设在公司内部对公司国有资产运营活动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机构。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资产运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的执行;
(二)对公司投资、融资、资产转让、贷款担保等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三)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督;
(四)当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的行为危害国有资产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予以纠正,并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
(五)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向市国资委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
(六)当发现公司所属企业经营活动有重大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有权提请公司董事局及经营班子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七)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公司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
第七条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同意,对董事局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
监事有委任监事和员工代表监事。委任监事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从市国资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专家中选任。监事会设一名员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个,由市委任免。
第十条监事任期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任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监事会设秘书一人。
第十二条监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监事室,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室工作。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有关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
(四)市国资委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未清偿。
第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定,忠实履行职责,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监事有权列席公司董事局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董事局会议和总裁办公会议。
经监事会委托,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有权根据本规定和国资委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在监事会成员提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四)签发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和监事会有关文件;
(五)检查监事会决议和实施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五章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会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应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上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例会。
经市国资委、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及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的请求,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召开5天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奖惩和任免建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除本规定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外,监事会的其他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每项决议均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条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所需费用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不得干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三十二条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建议复议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监事室
第三十三条监事室设于公司办公地点,监事室设1—3名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指派。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与监事的日常联络;
(三)负责与公司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和各种文件的保管;
(五)监事会主席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为监事会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监事会经费分为正常办公费用和业务活动费用。正常办公费由监事会独立支配;业务活动费用根据需要由公司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补充意见
(1999年2月11日深国资委[1999]2号)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对市属企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在经营活动中的工作程序,补充以下几点规定:
一、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工作程序
(一)企业借款工作程序
1.企业借款必须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经理提出年度内借款总额计划,经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决定;
2.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确因业务需要拟增加借款额度,由经理召集经营班子会议进行讨论和论证,并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报告,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和签发有关文件。若超出授权范围,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1.加强对企业贷款担保的管理。没有产权关系的一律不允许进行贷款担保,有产权关系的只能按产权比例进行担保;
2.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担保数额超过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规定限额的,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企业投资项目(含收购、兼并企业)的工作程序
1.加强投资管理,严格审查制度。企业进行投资时,由企业有关部门向经营班子提交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营班子经过审议作出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决定,制定可行性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经理按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2.达到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规定限额的投资项目,需事先报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转让所属企业产权和进行资产处置,由经理召集经营班子讨论并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决定。经理根据董事会决议,按规定程序报产权单位或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企业董事长、经理违反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擅自作出决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的工作责任及工作程序
监事会除按《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96]316号)行使职能并承担责任外,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应不定期开展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当得知和证实董事长或经理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转让产权、收购、兼并企业、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应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向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产权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请求股东会、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二)定期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各类会计凭证、单据和帐薄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认为确有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及时向股东会或产权部门报告;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流失或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监事会主席事前、事中或事后未向产权部门或股东会提供书面报告,视为严重失职,产权部门有权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免除其监事会主席职务的意见;
(四)因工作失误或严重失职而被免职的监事会主席,三年内不得在国有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
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999年2月11日深国资委[1999]3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明确董事局、经营班子各自的职责权限,理顺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的工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现就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的职能分工规定如下:
一、董事局的职责权限
董事局是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委托,依法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接受国资委的领导,并直接对市国资委负责。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报市国资委审定;
(二)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三)审议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营的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四)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五)审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决定董事局工作机构的设置,任免董事局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七)根据公司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财务部长;
(八)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资本运营总体方案,决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定公司的筹融资方式和年度筹融资总额,决定对直属企业的年度贷款担保总额和担保条件以及资产转让项目;
(九)审议决定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
(十)决定公司董事局基金的使用原则,审查公司董事局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贯彻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董事局主席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会议,负责董事局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董事局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三)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决定公司总裁助理、财务、人事、审计部长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审议决定公司一般员工的调入和辞退;
(四)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决定直属企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的推荐或任免,核准直属企业副总经理、“三总师”的人选;并签发相关文件;
(五)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
(六)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与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签署国有资产产权占用、使用责任书;
(七)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在董事局授权额度内批准限额内的投资项目、筹融资项目、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项目和周转借款以及公司资产转让项目;
(八)在董事局授权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九)根据董事局授权,审签经营班子对直属企业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所提出的处理意见;
(十)审批使用公司董事局基金;
(十一)董事局休会期间根据董事局的授权;行使董事局部分职权。
二、总裁的职责权限
以总裁为首的经营班子是公司的经营执行机构,总裁接受董事局的领导,对董事局负责。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裁授权副总裁代行其职责。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经营班子的工作,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报董事局审议;
(三)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董事局审议;
(四)组织拟订公司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的总体方案,报董事局审议;
(五)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审定的各项计划、方案以及董事会的决议;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根据董事局的委托,与直属企业签署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八)签发日常的行政业务文件,根据董事局主席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九)在与董事局主席商议后,提出财务、人事、审计部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十)提出公司总裁助理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十一)根据公司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聘任或解聘总裁助理、人事、审计部长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直属企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的推荐或任免,参加审核直属企业副总经理、“三总师”的人选;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员工的升级、加薪和奖惩;
(十四)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在董事局授权额度内批准限额内的投资项目、筹融资项目、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项目和周转借款以及公司资产转让项目;
(十五)就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局审议决定后组织落实;
(十六)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提出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提请董事局制订相应的修改方案;
(十七)在董事局授权的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财务支出款项;
(十八)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开支;
(十九)遵守董事局决议;定期向董事局报告工作。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区属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9年10月10日深国资委[1999]18号)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分级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授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包括: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与企业国有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三、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除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外,还须按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三、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报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除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按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本意见下发前,各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全民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有效。
四、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出让方提出转让申请,并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必备的申报材料。
五、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五、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按照申请立项,资产评估,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区属企业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报告审核确认。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方可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必须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为基础,考虑转让企业的资产状况、发展预期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注4(注4:此条原文为:六、转让价格的确定,必须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为基础,考虑转让企业的资产状况、发展预期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值须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以竞价、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注5(注5:此条原文为: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圳市产权交易所以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原则上只限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不得用于消费性开支。
九、本意见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
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的若干意见
(2000年2月2日深国资委[20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96]316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在依法设立监事会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运营,维护股东权益,特就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监事会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监事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正确认识企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必备和常设机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监事会;《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是设置监事会的法律依据。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下的独立、平行机构。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董事、经理,主要职责是纠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条件。注(注:此项原文为:(一)正确认识企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必备和常设机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监督机构要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是设置监事会的法律依据。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下的独立、平行机构。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董事、经理,主要职责是纠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条件。)
(二)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监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是为了真正形成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加强内部监督约束,有助于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必须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三)进一步提高强化监事会职能对加强企业监管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当前,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缺乏职业风险意识,企业经营好坏、发展快慢,往往凭藉自觉性和责任心;二是偏重事后监督,忽视事前、事中的过程监督;三是监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造成了一些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健全监督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对此,监事人员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做到能够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要提高接受监事会监督的自觉性,主动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推逶或阻挠。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监事会的正常独立运作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成立监事会,作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派出的监督机构,接受市国资委的领导。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根据《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行使监督职责,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2)受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委托,指导所属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向公司董事局和经营班子通报情况。
在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设立监事会,根据《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行使职能。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向全资企业委派专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兼职监事,向控股和参股企业股东(大)会推荐专职监事会主席或专职、兼职监事人选。监事会主席享受企业正职待遇,是中共党员且具备条件的,也可兼任企业党委副书记。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监事会可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产权单位委派的专职监事;一至二名外聘监事,外聘监事的人选对象主要是法律、财务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员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二)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
1.要在制定企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上,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要保证监事会的正常信息渠道,企业的年度(半年度)经营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会议纪要、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工作类资料;年度(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和说明等财务类资料;决议、决定及相关的可行性报告、决策依据等决策类资料;企业经营活动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及有关汇总、分析报告等统计类资料,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抄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2.还可以采取设立监事会主席接待日和主席信箱的形式,及时、广泛收集信息,充分发挥企业员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三)保证监事会正常经费支出。
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办公费用按年度经国资委核定后,由资产经营公司支付并列入成本。市属全资企业监事会办公费用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核定,由企业支付并列入成本;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办公费用由股东大会核定,企业支付并列入成本。
三、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完善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监事会每年要向股东(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内容包括监事会工作情况、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等。监事会对与董事会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或随时发现的已经和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以及董事、经理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二)建立监事报告制度。
企业监事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派产权单位报告工作,内容包括: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企业经营运作情况等。
1.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及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以内,企业监事应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呈交产权单位,重点是汇报企业经营决策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及监事会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会计凭证、单据和帐簿检查的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还应包括对董事、经理人员该年度工作情况和主动依法接受监事会监督情况的评价意见,该意见将作为上级产权单位对企业董事、经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当企业董事、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决策、经营活动危害国有资产安全时,监事会有权提请董事或经理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紧急时,要迅速以口头、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产权单位报告,并提出制止损失的建议,配合产权单位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监事会主席牵头,不定期召开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总监、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确保监督信息共享,降低企业监督成本,形成各监督机构既独立运作,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新格局,形成全方位监督的网络系统。
四、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方式方法
监事会监督工作要坚持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
(一)搞好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对企业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二)搞好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会计活动监督。
监事会要坚持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为重要监督客体,重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董事、经理职责,是否发生挪用敛财、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逃漏税款、伪造业绩、篡改会计记录等违法行为。通过同步监督,纠正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若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请求并协助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搞好对企业经营结果的监督。
要定期认真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会计凭证、单据和帐簿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认为确有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并协助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四)注重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讲究工作效果。
监事会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不受任何干扰。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地开展监督工作,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同时,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将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结合起来,加强沟通和交流。通过程序监督做好对董事会召集人的合法性、召集通知和有关背景材料的及时性及完备性、出席人数、议事规则或表决方式的合法性、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进行监督;通过实体监督,从公司高层决策开始,将监督寓于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使之与经营管理的过程相适应、相衔接。
(五)正确把握和行使监督权力。
监事会的监督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检查和咨询权,对认为违规的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没有制止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建议权,但没有要求企业执行的权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论证时,没有表决权。监事会要主动配合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工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作贡献。
五、进一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
要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和深圳市有关监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选配符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事职务,适当扩大从社会专家中聘任监事的比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要制定和推行严格的监事任职资格制度,从个人品格、行为能力、文化素养和政策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实行标准定位。
(二)监事会主席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监事会主席应熟悉企业运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务实精神,在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不徇私情,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学历应在大专以上。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主席职务。
(三)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监事应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原则上,监事会人员构成必须有一名财会专业人员;专职和外聘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员工兼职监事应从企业员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六、进一步规范监事会运作,加强对监事的管理和考核,强化责任约束
要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日常运作,完善和制定监事(会)定期报告制度、监事持证上岗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建立责任和利益挂钩机制,形成与监事职权相对应的责任约束。企业监事会要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监事会的运作和监事岗位职责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要对企业监事会成员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任期考核,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委派或推荐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资格确认、职务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监事要充分认识自身的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未能履行监事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予以撤换。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监事进行表彰,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0年3月20日深国资委[2000]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直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直属企业委派或推荐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备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一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十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八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四)二、三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八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男性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三)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章岗位责任
第六条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对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负双重责任,并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
(三)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参与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独立向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七)参与决定企业银行帐户的开立,并有否决权;
(八)每半年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企业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八条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通讯、办公、交通等),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联签制度
第十条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用、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帐、信用卡帐单等;
(二)企业的重大贷款担保;
(三)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企业呆烂帐及盘盈盘亏处理;
(五)资产经营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联签的具体限额由资产经营公司规定。
第十一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犯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第五章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任职资格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需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财务总监实行下派一级,市属国有全资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派任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由企业董事会按法定程序聘任。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与企业副总经理同等待遇。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的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职务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也不得兼任企业的其他职务。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管理,实行公开招聘、统一管理(包括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集中使用、定期轮换、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务总监可以专门负责一家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资产经营公司在考核企业以及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经营公司要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者应予解聘: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经市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考核不称职;
(三)因违犯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解聘后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属正常离、退休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记入本人档案,做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的工资和年度奖金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其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和发放,并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其住房等福利由所在企业提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和区属企业等,如设财务总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9月25日颁布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实施细则》(深国资[1995]11号文)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0年4月18日深国资委[2000]13号)
根据“尊重历史,大体平衡,厉行节约,不宜过高”的原则,结合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一、工资构成与核定
(一)各家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水平应当尊重历史,大体平衡,有所差别;工资调整应当符合“两个低于”的原则。
(二)资产经营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
固定工资为基本工资与各种补贴之和,具体构成由资产经营公司自行确定。固定工资按月发放。
效益工资是国资委每年对资产经营公司当年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确定的奖励性工资。
(三)市国资委根据市编办确定的资产经营公司人员编制,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进行控制。
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计算式如下:
工资总额=固定工资总额+效益工资总额
公司固定工资总额=员工年均固定工资×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
公司效益工资总额=董事局主席年度业绩考核应得效益工资×30%×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
(四)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员工基期(即1999年)工资水平,以1998年度市属国有一类企业董事长和员工的平均水平为依据确定。其中,董事局主席固定工资与效益工资之比为50:50,员工人均固定工资按基期工资水平的60%确定,效益工资按董事局主席效益工资的30%确定。
以后各年度董事局主席和员工固定工资随企业效益和物价水平的变动相应调整时应报市国资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
董事局主席和员工的年效益工资按《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核定。
(五)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工资方案,报市国资委主任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工资发放办法
(一)确定董事局主席效益工资和公司本部正式员工效益工资总额要严格按《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进行。
(二)公司监事会主席、总裁、党委书记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数额由各公司参照董事局主席的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数额确定,公司每年度的效益工资分配方案由各公司自行制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公司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发放本方案规定以外的其他工资性奖金、补贴。
(四)公司工资列入本部费用中,由国资委监管。
三、工资的监管
(一)国资办应定期抽查资产经营公司工资总额提取发放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二)资产经营公司应按年向国资办报送工资收入统计报表;
(三)国资委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资产经营公司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2.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工资收入情况和员工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3.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四)对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国资办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违规多提收入部分;到期没有整改的,国资办对企业经营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商组织部门给予经营者处分。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本部。
(二)本办法由深圳市国资委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0年4月18日深国资委[2000]14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营机制,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采用下列主要经营指标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二)国有资产净利润率;
(三)利润总额;
(四)国有净利润;
(五)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
第三条对公司经营业绩按下式计算总考核分的办法进行考核:
总考核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30%+国有资产净利润率指标得分×20%+利润总额指标得分×15%+国有净利润指标得分×25%+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指标得分×10%
各项指标得分的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局主席年度效益工资按总考核分核定。当总考核分等于100分时,取得效益工资;当总考核分小于100分时,每减少1分扣减一定数额的效益工资,最多扣除效益工资总额;当总考核分大于100分时,每超过1分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数额由市国资委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考核各公司经营业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局主席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市国资委作公司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述职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2.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3.具体客观因素;
4.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5.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二)市国资办对公司所报的年度总结分析报告、考核表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测算后,提出对各公司及董事局主席的考核意见,报市国资委审定;
(三)市国资委根据公司董事局主席的述职报告和国资办的考核意见,对公司董事局主席的工作业绩给予评价并作出奖励或处罚的决定。
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效益工资和奖金参照该公司董事局主席的标准确定。
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的效益工资和奖金由各公司参照董事局主席的标准确定。
第六条市国资委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奖励基金,资金来源从国有资产监管费用中列支。
奖励基金用于支付公司董事局主席及监事会主席的年度业绩考核奖金。
第七条公司董事局主席和监事会主席年度考核应得效益工资,当年按60%发放,所余部分效益工资交市国资委专户存储。任期界满,经离任审计后,确无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因公司董事局主席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则将结存的效益工资一次性发放。若发现因公司董事局主席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则根据情节抵扣结存的效益工资,对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则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董事局主席的效益工资数额确定对公司本部全体正式员工的效益工资总额,效益工资分配应造表报市国资委备案。公司年度效益工资总额按下式确定:
效益工资总额=董事局主席年度业绩考核应得效益工资×30%×市编办确定的员工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局主席及监事会主席除按本办法领取奖金外,不再从公司领取其它任何形式的奖金。
第十条市国资办应加强监督、检查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深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说明
第一条考核办法第二条各项指标的含义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二)国有资产净利润率=(考核期国有净利润÷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三)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包括企业当年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是各公司下属企业汇总数。
(四)国有净利润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和非国有股东损益后的余额,即真正可供国家所有者分配的利润。
(五)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应收账款+存货)÷流动资产
该指标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性质一定的情况下,要求比率越低越好,反映了资产的质量和资金利用效果。
第二条考核办法第三条各项指标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际值-1)÷(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划值-1)×100
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际值=(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客观因素增减额)÷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增减额是指:
1.因国家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2.国家无偿划转或并入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3.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4.由于国家对公司实行先征后返还所得税所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5.由于无偿占用或划转的资产经评估、清产核资后净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6.公司及所属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7.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增加或减少的未分配利润;
8.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二)国有资产净利润率指标得分=(考核期国有资产净利润率实际值÷考核期国有资产净利润率计划值)×100
考核期国有资产利润率实际值=(考核期国有净利润-考核期客观因素增减额)÷(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客观因素增减额)×100%
(三)利润总额指标得分=(考核期利润总额实际值-考核期客观因素增减额)÷考核期利润总额计划值×100
客观因素增减额是指: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增加或减少的利润。
(四)国有净利润指标得分=(考核期国有净利润实际值-考核期客观因素增减额)÷考核期国有净利润计划值×100
客观因素增减额是指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损益。
(五)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指标得分=(1-考核期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指标实际值)÷(1-考核期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指标计划值)×100
考核期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指标实际值=(考核期应收账款+存货)÷考核期流动资产×100%
应收账款及存货实际值和流动资产指标均指年度内平均占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