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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编制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黑经贸产业联发[2002]5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室内装饰行业在我省迅速崛起。室内装饰在工程建设中所占投资比例越来越大,形成了巨大市场,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中新的经济增长点。由于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在对室内装饰市场的管理上存在着工程造价结算依据不充分、不规范的问题,从而造成市场价格混乱,各种投诉和经济纠纷不断。为规范室内装饰市场,加强室内装饰工程预决算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国家物价局和轻工部《关于发布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收费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66号)、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经贸轻工发[2001]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室内装饰市场的实际,编制《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是我省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经济政策性文件,是编制室内装饰工程概预算的基础,是制定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标底和工程结算的依据,是各级财政、审计审核工程预(结)决算的依据。 二、《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授权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编制,或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修改,报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共同审定后颁布执行。 三、《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适用于我省区域内的室内装饰工程。 四、《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负责定期公布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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