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
各市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定价工作科学、规范、民主、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当成立审价委员会
审价委员会是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审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四条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物价部门其他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机关各处(科、室)和价格检查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物价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审价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在审议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制定或调整列入《山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般应当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没有必要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授权有关处(科)经过集体讨论后,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审价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会议。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对列入审议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业务处(科)应按照规定程序拟定定、调价方案,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定、调价方案及相关资料应当提前送达审价委员会各位委员和有关人员。
需送达的材料包括:
(一)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以及相关背景材料;
(二)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初步意见;
(三)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对申请人、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等;
(四)社会有关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五)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纪要;经过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审价委员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和要求;
(二)有关处(科)负责人陈述送审方案;
(三)委员会委员提问;
(四)有关处(科)负责人答辩;
(五)委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总结。
第十二条有关处(科)应当根据审价委员会审议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文。
审价委员会认为对送审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在方案修改后重新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经前次审价委员会会议审议,重新修改后再次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定、调价方案,应当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前次会议记录。
审价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应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应按规定程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审价委员会认为须向本单位办公会报告的,经办公会批准后再办文。
第十四条审价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与办文稿一并存档。
审价委员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五条审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级物价部门的业务综合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的审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