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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后实行财政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劳社[2002]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2至2003年度汕头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待遇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2)166号)精神,从2002年11月1日起调整汕头经济特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下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为保障由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的及时准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征缴。 二、从2002年11月起,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个人2001年6月底工资为基数,按调整后的比例计算应缴金额,计算方法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单位。 三、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在生成人员11月份应缴养老保险费时,应以2001年6月底人员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为基数,按7%计算出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后,在“工资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中“信息维护”菜单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奖金修改”栏目中进行修改。 四、各单位于10月25日前将当月《社会保险基金收拨月报表》及汕社保(2002)55号文的附表一、附表二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收科,同时将有关工资变动数据信息报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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