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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计划外上网电量临时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2]4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请示》(津电财(2002)8号)收悉。经研究,对部分电厂2002年计划外上网电量临时电价规定如下: 一、确定2002年计划外上网电价的电量范围是:天津石化公司自备电厂自发自用以外的上网电量,天津永利发电有限公司、陈塘热电有限公司、滨海电力有限公司、静海热电厂并入目录电价电量以外超发的电量。 二、核定以上电厂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06元,仅限于在2002年内符合上述规定的电量范围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报告我局。 此复。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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