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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镇平县二次加价水平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3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阳市物价局:
你局宛价[2002]100号《关于镇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非上网电量征收农网还贷资金提高电价水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镇平县力源热电公司销售电量收取农网还贷资金的情况,同意该县二次加价平均水平为0.0078元/千瓦时,即:普非工业商业用电平均加价0.01元/千瓦时,大宗工业加价0.005元/千瓦时。 本文自2002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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