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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脂松香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4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请求将脂松香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就脂松香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新增脂松香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1999]41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各项收费标准基本可行,因此,同意计价费字[1999]418号转为正式标准继续执行。 二、各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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