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市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2.将《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市政府第39号令)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转变的职能 1.将除工业生产范围以外的燃气、电热、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权下放给区(县)环保部门。 2.将立式采暖锅炉的监督管理权下放给区(县)环保部门。 3.将集贸市场及早市、夜市使用清洁能源的监督管理权下放给区(县)环保部门。 (三)强化的职能 1.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2.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管理机制。 3.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管理体制为双重领导,以区(县)政府为主。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本市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湖泊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辐射环境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定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定期发布大气质量状况;参与编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审批;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协调组织建设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和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