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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华泰新苑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字号】 青价字[200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李沧区华泰新苑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报告》(青华司字[2002]第10号)收悉。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及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预算造价的审核报告(中审基字[2002]第8032号),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31747.28平方米,其中,网点建筑面积2410.13平方米;老年公寓6950.48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5374.08平方米;公建面积258平方米(物业用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核定为每建筑平方米1466元。 三、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你公司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四、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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