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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购房人将住宅改为其它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房调[2002]2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改变房屋用途后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由于我省非住宅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为规范非住宅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将所购住宅改作其它用房,改变了住房的使用功能,形成住宅区内住户与办公、经营、生产等用房物业管理混杂现状,加大住宅区内治安、保洁、消防等不安全因素,造成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保洁及公共配套设施维护成本增加。为保证住宅区内住户能拥有一个安全、整洁的良好居住环境,在我省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对购房人将住宅改作其它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非住宅用房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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