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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吉林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的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2]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调整吉林热电厂供热价格的请示》收悉。为逐步理顺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使其达到合理价格水平,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调整函复如下: 1、取暖用热出厂价格由14元/吉焦调整为15元/吉焦。 2、生产用热出厂价格由14元/吉焦调整为17元/吉焦。 3、在供热出厂价格没有达到成本水平之前,考虑历史原因,对超出计划增加供热部分,可同用户协商执行协议价格,但取暖用热协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9元/吉焦,具体价格须报省物价局和当地物价局备案。 4、调价时间取暖用热价格从2002年秋季采暖期开始执行,生产用热价格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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