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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费函发[2002]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榆林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商贸部门收取生猪屠宰检验费的请示》(榆政价发[2002]11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6]40号文件有关规定:“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行为,由屠宰厂、肉联厂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实施,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故商贸部门不得收取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费。省内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收费,按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1996年第8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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