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重府发〔1997〕70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
税目 税额(元)课税数量单位
方解石1.00吨
粘土0.80-1.00吨
页岩0.35吨
煤矸石0.20吨
砂岩0.50-1.00吨
河砂0.50-1.00吨
鹅卵石0.50-1.00吨
矽石(五氧化二硅)2.00吨
天青石2.50吨
钾土1.00吨
铝钒土0.50吨
磷锶矿3.00吨
冰洲石3.00吨
芒硝1.00吨
汞矿1.00吨
稀土矿2.00吨
矿泉水2.00-3.00吨
地下水(温泉水)0.50 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