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市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降低你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再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交易席位费、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茶水费等与交易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收取交易服务费时,对总承包单位属专业发包方的,应扣除所承接项目中专业工作量承包方的交易服务费。 四、调整后的勘察、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五、凡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原我局沪价行(1998)第162号和沪价行(1999)第46号文件废止;沪价行(2000)第011号中有关勘察、设计交易服务、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施工交易服务和交易席位等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六、上述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勘察、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项目投资额(万元) 勘察 设计
1 500以下(含)100250
2 500-1000(含) 300800
3 1000-3000(含)6001800
4 3000-5000(含)1500 4400
5 5000-10000(含) 3000 8800
6 10000-20000(含)6000 16000
7 20000以上1000028000
备注:1、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后的投资额。
2、上述收费是向完成勘察或设计交易的招标单位收取。
附表二:施工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单位:万元
序号中标价(万元) 费率(%)
1 500以下(含)0.048
2 500-1000(含) 0.046
3 1000-3000(含)0.044
4 3000-5000(含)0.042
5 5000-10000(含) 0.04
6 10000-20000(含)0.038
7 20000以上0.036
备注:1、上述收费中的三分之二向招标单位收取;三分之一向中标单位收取。
2、收取同一项施工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50元时,收50元;高于120000元时,收120000元。
3、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可上下浮动5%。
4、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执行上述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