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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息烽温泉疗养院-疗区洗浴服务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费[2002]2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省,总工会: 你会关于《贵州省总工会向省物价局申报息烽温泉疗养院洗浴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黔工函字[2002]2号)收悉。根据《贵州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1]146号)精神,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对息烽温泉疗养院一疗区洗浴服务收费通知如下: 一、洗浴服务收费标准: 旺季:48元/人(从9月至次年5月);淡季:38元/人(6月至8月)。同时免费提供茶水、寄存、休息、拖鞋、一次性毛巾、香皂、洗发水及乒乓球、飞镖、影视厅、书报等项目服务。 二、息烽温泉疗养院在开展洗浴服务时,应坚持消费者自愿的原则。并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以上标准从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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