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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7月28日深港[1997]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第3号令)的要求,结合深圳港口的实际情况,现将深圳港节假日及夜班工作的工班起止时间、引航距离、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假日及夜班的工班起止时间 深圳港装卸、引航、拖轮、外轮理货行业的节假日及夜班起止时间:节假日起止时间为当日0:00时至当日24:00时,夜班的工班起止时间为当日21:00时至次日5:00时。 装卸作业:节假日的工班起止时间为当日4:00时至次日4:00时,夜班工作的起止时间为当日18:00时至23:00时、次日1:00时至4:00时。 二、引航锚地至各港区(码头)的引航距离 (一)西部港区 蛇口港区:6.0海里 赤湾港区:5.8海里 妈湾港区:7.7海里 东角头港区:7.5海里 黄田港区:15.0海里 (二)东部港区 盐田港区:6.0海里 沙鱼涌码头:4.7海里 下洞码头:4.0海里 大亚湾核电站码头:3.0海里 三、拖轮辅助作业时间 (一)西部港区 蛇口、赤湾、妈湾、东角头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05分钟。 黄田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225分钟。 (二)东部港区 盐田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05分钟。 下洞码头: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65分钟。 沙鱼涌码头: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65分钟。 本通知未规定的拖轮辅助作业时间,由拖轮公司与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按实际情况自行商定。 四、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率 深圳港集装箱码头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率由各集装箱码头公司自定,并报市港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包干范围:集装箱自支线船卸箱起至干线船集装箱离港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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