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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深圳市公路局关于运管单位受理道路运输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深运[1998]17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局领导批准,现决定从七月一日起由各分(区)局受理部分道路运输证件(道路旅客运输营运证、深圳市旅游包车牌、特区内进站证)发放工作。请需要办理上述证件的单位持有效证件向所在辖区分(区)局按规定程序申办。 特此通知。
各类证件申办程序
道路客运营运证核发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局运力指标批文复印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原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车辆购置附加费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须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1、2、4、5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批文期限及批文批准车辆数量、许可证期限; (三)对照《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上车辆牌号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申领道路客运营运证及运管费缴纳登记表》(表1),出具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1内容是否无误; (二)审查是否超出运力指标批文规定范围; (三)在表1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1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表1上补填营运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持批准同意的表1到征稽办交纳运管费;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表1第二、三联及回执原件,在《营运证核销登记表》(表2)签名并领取营运证; (四)办证人员将表1第三联、表2、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运证补发申请书原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登报遗失证明原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原营运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1、2须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包括档案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第2、4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年审档案核对该车资料;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申领道路客运营运证及运管费缴纳登记表》(表1),出具审验意见,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1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1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1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同时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三)在表1上补填营运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回回执原件,在《营运证核销登记表》(表2)上签名并领取营运证; (三)将表1第三联及表2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程序 一、申请人(班车客运经营者)向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局交通处“批准进站通知书”复印件; (二)省厅运管处线路标志牌复印件; (三)与车籍地运管部门签订的有偿使用协议书复印件(省际班车免交); (四)车籍地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通用线路牌免交); (五)与车站签定的进站协议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协议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 (三)填写《深圳市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补办及换发)审核表》(表3),出具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审核表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3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3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表3上补填进站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回回执原件,在《进站证核销登记表》(表4)上签名并领取进站证; (三)办证人员将表3第二联及表4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遗失补办及换发程序 一、申请人(班车客运经营者)向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站证补发申请书原件; (二)市局交通处“批准进站通知书”复印件; (三)省厅运管处线路标志牌复印件: (四)原进站证复印件; (五)车站证明原件; (六)登报遗失证明原件(换发进站证免交)。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包括档案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2、3、4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线路标志牌、原进站证有效期限; (三)到客运站调查进站率、实载率; (四)填写进站证审核表(表3),出具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3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3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3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同时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三)在表3上补填进站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回回执原件,在《进站证核销登记表》(表4)上签名并领取进站证; (三)办证人员将表3第二联及表4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市内旅游包车牌补发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旅游包车牌补发申请书原件;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四)登报遗失证明原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核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2、3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年审档案核对该车资料;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旅游包车牌审核登记表》(表5),出具审验意见,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5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5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5上签名。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5上签名。 五、打印底表纸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同时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三)在审核表上补填底表纸自编号。 六、发放包车牌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征费窗口缴纳押金(1000元人民币/个),并领取收据;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回执原件、在《市内旅游包车牌核销登记表》(表6)上签名并领取底表纸及包车牌; (四)办证人员将表5第二联,表6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市内旅游包车牌核发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局运力指标批文复印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批文期限及批准车辆数量、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期限;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旅游包车牌审核登记表》(表5),提出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5内容是否无误; (二)审查是否符合批文规定; (三)在表5上填写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主办人员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5上签名。 五、打印底表纸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审核表上补填底表纸自编号。 六、发放包车牌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征费窗口缴纳押金(1000元人民币/个),并领取收据;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回执原件、在《市内旅游包车牌核销登记表》(表6)上签名并领取底表纸及包车牌; (四)办证人员将表5第二联,表6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 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0日深运[1998]3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管理,方便市民乘车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公共汽车、公共中小型客车、城镇郊线大巴线路中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车停靠站的命名和变更。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是停靠站命名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停靠站的命名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为停靠站命名或变更停靠站名称。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的命名应按照方便市民辨认的原则,首先考虑以位于该区域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等非商业机构和市政府开发的安居住宅区及市政道路等(以下简称非商业机构)的名称命名。 第五条停靠站以单位或建筑物名称命名的,该单位或建筑物应能体现本站区域的特征,并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以停靠站区域的商场、商品房住宅区、经营性企业及其建筑物(以下简称商业机构)名称作为停靠站名称的,应遵循有偿使用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商业机构可以参加投标。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在招标日之前15日向招标命名的停靠站区域内的商业机构发出邀请招标书。 邀请招标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命名的停靠站地点; (二)停靠该站的公交线路、车辆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 (四)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参加投标的商业机构应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招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支付约定遵守招标规则的保证金。 第十条主管部门设立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对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的中标商业机构,由主管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中标企业签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 第十二条对未中标的商业机构,市主管部门将保证金于定标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对中标的商业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于签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第十三条参加投标的商业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 (一)中标的商业机构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的: (二)签订《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但不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履行协议的; (三)为达到中标目的而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中标通知书签发后,市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签订《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的,应当向中标商业机构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十五条中标的商业机构应当在签订《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之日起10日内按协议书要求向主管部门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因相对应的单位或建筑物(群)搬迁、变更、撤销、消失或停靠站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停靠站名称难以或不能体现本站区域的特征时,主管部门应重新命名或招标命名。 按前款规定,重新命名或招标命名的停靠站,原已签订有《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使用协议书》的,该协议书由主管部门无条件终止执行。 第十七条前条所列情况下,非商业机构申请以其名称命名停靠站名称,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更改相应停靠站名称,相关站牌变更费用由相应非商业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以商业机构名称命名的停靠站名称引致的公共交通线路相关站牌变更的费用由相应商业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停靠站命名的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公共交通行业发展。 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站名有偿使用名义向商业机构收取费用的,应立即终止上述行为,由主管部门按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 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28日深运[1998]318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各汽车维修业户: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汽车维修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对广大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者素质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就目前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而言,不论是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还是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不利因素已严重地阻碍了我市维修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针对上述这些存在的问题,今后,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也将从现在以厂房、设备等硬件设施为主转变为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经营管理水平等软件条件为主,实现从管“死物”到管“活人”,从管“企业”到管“全员”的综合治理。因此,决定在全行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维修行业厂长(经理)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 2.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 3.汽车构造与维修工艺基础知识。 (二)培训学时 上述三部分培训内容中,每部分培训内容的学时分别为50个学时,对三部分培训内容的考核共计10学时,总计为160学时。 (三)培训方法 参加培训的学员,根据指定的教材采取以自学为主,考前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接受培训。 (四)培训考核及发证 每一部分培训内容完成后,将进行单项考核,考核采用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员所学习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凡考核合格者,由市交通局核发单科学习《结业证书》。学员如修完所有上述三部分的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全部合格者,将由市交通局核发《深圳市汽车维修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该证将作为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者(厂长或经理)的上岗证,并在每年度的年审中作为一个专项考核内容进行审查,对凡未按当年度年审要求,取得单科《结业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厂长(经理)所在的维修企业,将一律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五)实施步骤 1.对现有各类维修业户的经营者 对现有各类维修业户厂长(经理)的培训将按计划分阶段分批进行,预计在今后一年内完成。 2.对新办业户的经营者 对新办业户的厂长(经理),从1999年元月1日起将实行先培训后执证上岗的制度,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的申请者(负责人),必须先接受培训,经考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审批。 二、对价格结算人员的培训 待《深圳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工时定额》)2编制完毕,并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根据交通部[1998]2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时定额》的有关内容,再制定学习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标准。 三、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对其他从业人员(如质量检验员、技术工人)的培训,严格按交通部[1998]2、3号令和省交通厅《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10月13日深运[1998]320号)
局培训中心、管理中心、各出租车运输企业: 培训中心和管理中心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认真研究,拟定了《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局认为该《方案》是可行的,同意实施。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 为减少司机报考出租车驾驶员准许证的中间环节,防止中间人在司机承包车辆或报考准证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制度,增加训考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市交通局1998年7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特制定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交通系统行风建设,树立深圳市交通行业新形象,提高驾驶员素质,加强培训工作势在必行。因此,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招考培训工作做出适当调整和改革,逐步使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的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实施原则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凡符合报考条件,愿意从事出租车驾驶的司机(有深圳户口者优先)都可按照有关的规定要求,直接到培训中心报名参加初选考试,择优录取进入培训中心和管理中心司机储备库,通过企业与驾驶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办法,实现司机人才合理流通配置的目的。 三、实施步骤 首先明确司机报考工作中各关连单位(个人)职责和任务,其次规范运作流程和内容。 (一)职责和任务 实行公开招考出租车驾驶员的工作涉及到训考单位培训中心和营运管理单位营运汽车管理中心,以及训考对象出租车司机和用人单位运输企业。其职责和任务区分如下: 1.培训中心:按规定时间受理运输企业申报拟聘用司机计划数,根据企业车辆核定计划数;按规定时间受理出租车司机的公开报考,组织培训和考试,并做好初选工作;根据本月聘用司机计划数按比例择优录取合格司机,颁发“初选录取通知书”,并将其录入电脑储备库,供运输企业和司机双向选择,完成岗位业务培训工作。 2.管理中心:根据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办理“准许证”,并及时给培训中心反馈信息。 3.司机:按规定的时间到培训中心报名,条件符合者,持“准考证”参加初选的理论和实操考试,被择优录取者进入司机储备库。尔后可凭“初选录取通知书”到有关企业应聘,运输企业和司机实行双向选择,双方确定后,拟聘用司机应报名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合格者持“培训合格证”到管理中心办理“驾驶准许证”。 4.运输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培训中心申报拟聘用司机计划数。并从储备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机,经面试后,确定应聘司机对象。 (二)运作流程及说明
公开招考出租车司机工作流程的循环周期为一个月。具体如下: ┌─────┬────────────────────────────────┐ ││每月25日前向培训中心申报拟聘用司机计划数(拟聘用司机计划数 │ │运输企业│≤本公司车辆数的2倍减去现有持证上岗司机数,特殊情况情况需增加 │ ││人数要说明理由)。 │ ├─────┼────────────────────────────────┤ ││每月30日前公告企业聘用司机计划和报考具体时间安排。│ ││每月5日前(2—3个工作日)受理司机报考,进行报名审批、收费、 │ │培训中心│发证、电脑打印等工作。│ ││每月10日前(3—5个工作日)组织初选考试(理论、实操),并将│ ││于考试后第三个工作日(周六、日、节假日顺延),公布考试录取名单,│ ││输入储备库,核发“初选录取通知书”。│ ├─────┼────────────────────────────────┤ │运输企业│每月15日前(2—3个工作日),企业根据培训中心提供的司机储备│ │和司机│信息,司机凭“初选录取通知书”应聘,企业与司机实行双向选择,双│ ││方确定后,企业签署意见,要求拟聘用司机到培训参加岗位业务培训。│ ├─────┼────────────────────────────────┤ ││20日前(1—2个工作日)受理岗位培训报名,凭司机“初选录取通│ ││知书”和企业意见统一由公司办证员办理报名。│ ││27日前(5—6个工作日)受理岗位业务培训、考试(理论)如人数│ │培训中心│多则拟分A、B、C班,同时展开培训,训考时间另行安排。 │ ││30日前(1—2个工作日)进行办证发证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管│ ││理中心。│ ││公开招考工作正常后,岗位培训除每月第一周不受理报名外,其余│ ││每周都受理报名,具体运作方法仍按目前的方法不变。│ ├─────┼────────────────────────────────┤ │管理中心│根据岗位“培训合格证”,受理办理司机“驾驶准许证”并将办理情│ ││况及时反馈培训中心。│ └─────┴────────────────────────────────┘
说明: 1.初选理论考试为综合性试题(包括文化课),报名时发参考资料,实操考试为场地实际操作(详见附后考试办法)。 2.初考原则上不限制参加报考司机数量,培训中心可从报考时间上加以限制。录取司机采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方法,每月录取人数量不应超过拟聘用司机计划数的三倍,即本月录取人数≤本月拟聘用司机计划数的三倍减去司机储备库的人数,未被录取者可在下月继续报考。 3.“初选录取通知书”有效期外地户口司机为3个月,本地户口司机为6个月。 4.对企业拟用司机上岗进行培训,侧重于岗位业务的需要,以注重实效为原则,经培训后只考理论。 5.司机训考费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注(注:此处原文为:司机报考收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初选考核费,第二部分岗位培训费,两部分合计总费不超过现行同类业务培训收费;费用主要用于场地租用、水电、人工、考务、车辆油料、资料等开支。) 四、实施的建议和要求 (一)待本实施方案批准后,要抓紧前期的软硬件准备工作,届时请市交通局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统一部署和协调行动,及时召开运输企业经理座谈会,并做好前期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建议成立公开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局交通处、政工人事处、培训中心、管理中心、部分运输企业等单位参加,定期召开协调会,做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三)培训中心拟组成招考工作小组,由培训部、技鉴部、综合部等部门参加,分头对电脑联网、电脑软件、程序编制、训考报名、教材、场地等一系列工作进行准备。并对原有的报名、培训、考核等程序和内容进行相应的改革。具体要求: 一是统一调整和安排人员,充实电脑操作管理及资料库存等人员力量,推行“三化”管理,从制度上落实定员定岗定责工作,确保每一环节连贯,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是建立与管理中心电脑网络,互通运输企业人才、车辆资料信息。建立电脑储备库,将持有“初选录取通知书”的司机资料输入电脑,供运输企业用人单位选择。届时请市交通局办公室、管理中心支持配合,统一设计、规范程序、编制项目、内容等。 三是按照规定公告、报考、培训的运作流程和内容标准做好每一项准备工作,改建办证室并设五个窗口,三个受理报名、一个收费、一个办证用。报名审批的内容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采取两人审批制,以提高工作效率。考试采用电脑出题和评卷,实操考试仍为场内驾驶,考试方式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四)要求运输企业积极配合出租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改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司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虚报、不违反廉政制度。 (五)要求报考的司机应实事求是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驾驶证等资料报考,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培训学习,在训考中严禁徇私舞弊。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深运[1998]386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 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7.1—3.—1997)已颁布实施,省交通厅为此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为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局制定的《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对新国标达标企业的考核,原则上参考《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的有关规定未实施。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汽车维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了新的汽车维修业户进入我市汽车维修市场必备的准入条件和已进入市场的汽车维修业户在其中经营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及审批过程的具体要求和办法。 二、汽车维修企业类别与项目注(注:此条原文为:二、允许限制发展的汽车维修企业类别与项目。) (一)汽车维修一类企业 (二)汽车维修二类企业 (三)汽车维修三类业户中的“车身清洁维护”、“气缸镗磨”、“曲轴修磨”、“汽车冷气(限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网点)”、“轮胎修补(限宝安、龙岗两区及盐田、南山两区部分偏辟的村镇)”、“汽车四轮定位(行业试点)”、“汽车快修(行业试点)” 三、汽车维修行业经营场所的规划与布局 (一)拟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申请者,经营地点应尽量选择现有的工业区或工业开发区,经营场所周边300米内应无学校、医院、幼儿园、图书馆或其它文化设施、 100米内应无居民住宅,应远离政府办公机关、社会公众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申办汽车维修一类、二类企业,申请者原则上不得在现有汽车一、二类维修企业周围1000米内选择经营场所(工业区内不受此限制)。 (二)拟经营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业务的申请者,经营地点应选择现有的工业区或商业用建筑,经营场所周边200米内应无学校、医院、幼儿园、图书馆或其它文化设施、100米内应无居民住宅,应远离政府办公机关、社会公众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申办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项目,申请者原则上不得在现有同样项目的经营网点周围800米内选择经营场所(工业区内此限制距离为300米)。 (三)尚处于行业试点阶段的“汽车四轮定位”、“汽车快修”等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经营网点的限制距离为3000米(特区外为2000米)。其它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经营网点的限制距离为2000米(特区外为1000米)。 四、经营场所面积要求与建筑结构条件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一)一类维修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要求使用正规工业厂房。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厂内设置废油回收设备及污水处理与吸尘设施,要与废油回收单位签定回收合同。 (二)二类维修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要求使用工业厂房。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厂内设置废油回收设备及污水处理与吸尘设施,要与废油回收单位签定回收合同。 (三)三类维修业户作业间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要求工业厂房或商业用建筑。停车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设置废油回收设备和污水处理及降噪设施。 五、汽车维修业户的人员条件除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汽车维修业户的厂长、经理必须经过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即上岗证),方能上岗。 (二)拟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申请者(负责人),必须先接受培训,经考核取得《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 六、汽车维修业户的设备条件按国家标准执行,二类以上的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汽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汽、柴油两种)。 七、汽车维修业户应按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各种规章制度。 八、开业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汽车维修行业开业审批的审批权限执行省交通厅《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受理特区外申办者的开业申请的区交通局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要求和评定方法开展技术条件审查工作,对符合开业条件的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答复并上报市交通局审批或建档、发证。 (三)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申办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仍不予受理。 九、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类别变更等业务。本《办法》没有提及的条件均按国家标准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成立汽车维修业从业 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 (1998年12月17日深运[1998]403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 根据交通部[1998]2号令、3号令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关于维修企业配备的质量检验人员和价格结算人员与技术工人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16号令)关于申办维修业户的“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或一定)的技术能力并能直接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要求,《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深运[1998]318号)就有关培训工作的开展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强对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质按量实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以切实提高全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确保运行安全,决定成立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深圳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维修行业的副局长注1(注1:此处原文为:组长:杨观友) 副组长:局政工人事处处长、局安全技术处处长注2(注2:此处原文为:副组长:胡剑平、马勇智) 成员:各分(区)局、光明、机场交管所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分管领导注3(注3:此处原文为:成员:各运输分(区)局、光明交管站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安技处),成员由市局安技处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结合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全市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全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 1.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大纲; 2.审核、检查培训计划和考核规范; 3.组织编写和审定教材,建立考试题库,制定评分标准; 4.按考培分离的原则,审定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的资质条件,并对培训与考核机构聘用的教学与考务人员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5.对培训机构开展教学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其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6.审核、聘请考评员,并组织考评员参加考评工作; 7.审定考试命题,并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8.试卷阅卷评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9.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各类证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取消出租小汽车司机 承包合同中收取港币条款的通知 (1998年12月23日深运[1998]410号)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包括港币)计价结算。原出租小汽车承包标准合同中的有关收取港币的内容相应予以取消。凡与承包司机签定了收取港币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收取外币(含港币)或以外币(含港币)计价结算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行纠正。 以上通知,希切实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港口油气库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深港[1999]18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天气极为异常,防雷防静电工作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做好港口码头特别是油气库设施的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将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列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制,促进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根据本单位建筑物特点,检查执行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标准情况,安置好防雷设施,以消除雷电隐患。 三、制定防雷防静电检测工艺技术规程,严格按防雷防静电检测技术要求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 四、制定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测各类防雷防静电设施,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当发生雷击灾害时,应及时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及有关部门到雷击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完善防御措施。 五、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实行防雷设施年检制度。各市重点防护单位应与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联系,每年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定期检测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我局将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各单位做好此项工作。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28日深运[1999]43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确保《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增加我局业务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批环节与管理环节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对现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和审批例会及变更登记等制度做出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业申请的资料受理和证明文件的查验程序 特区内申请者可向市局或各分局索取《开业申请书》,备齐所需各种证件、文件后,向市局办公室保密室提交开业申请。保密室在收受开业申请资料时,要认真检查、核对申请者所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对涉及临时用地、临时搭建的报批证明,须在审核原件的基础上,在影印件上加盖验证章以便存档备查。 二、开业技术条件的审查程序 市局业务处室在收到有关申办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开展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 (一)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由市局安技处负责协调、安排,集中三人会同申请者所在辖区运输分局的分管领导或安技科人员,前往申请者拟使用的经营场所,对其人员、环境与场地、设备仪器、管理制度及资金等五个方面进行实地现场检查。 (二)召开审批例会,集体研究有关申请并提出拟办意见 每月第二周与第四周的星期五(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各召开一次审批例会,会议由市局安技处主持,安技处及有关分局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参加。例会首先由安技处主办人员依次介绍各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及申请资料的审核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分局人员可就其辖区内的申请件提出意见并参加表决。会议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是否同意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原则上全体同意的,予以通过;两票以内(含两票)不同意的,予以暂缓,待补齐资料或整改后复议;两票以上不同意的,予以否决。 (三)办文 由市局安技处主办人员按局办文程序,对审批例会通过的申请件起草有关批复,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正式发文,并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对审批例会未通过的申请件,办理简复并退回申请资料。 三、宝安、龙岗两区汽车维修行业的开业审批程序 宝安、龙岗两区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自行审批,报市局备案并统一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初审申请资料、自行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出拟办意见,对拟同意其开业的申请件,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局统一办理批复并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按规定核收申请资料后转市局保密室受理、办文,由市局审查,报省厅审批。 四、光明交管所辖区汽车维修行业的开业审批程序 光明交管所辖区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光明交管所初审申请资料、自行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出拟办意见。对拟同意其开业的申请件,按办文程序上报市局,提交审批例会研究,并按本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复、发证或简复事宜。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光明交管所按规定核收申请资料后转市局保密室受理、办文,由市局审查,报省厅审批。 五、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事项,由业户填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变更经营地址和经营类别》申报表并按开业申请的程序办理。 (二)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名称与负责人的变更事项,由业户填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变更名称与负责人申报表》并向辖区分(区)局申请,分(区)局有关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安技处登记备案并换发《技术审查合格证》。 六、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停业、歇业手续的办理程序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需停业或歇业的,由业户向分(区)局或光明交管所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各分(区)局及光明交管所须及时将收回的《技术审查合格证》及由其签署了意见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停业、歇业申报表》交市局安技处归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深路管[1999]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局公路建设管理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局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凡参加局公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均需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我局公路工程建设市场。 第二章项目报建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公路工程项目报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六条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条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代理。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落实;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局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并与规定经营范围相符的单位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露标底,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须按《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十条投标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公路工程项目时,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 第十一条局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须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须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第十五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业主)须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须按时到位。 承包单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业主)批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责。严禁倒手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须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须严格执行《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条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合同文件执行情况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工程须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申请开工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二)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三)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业主)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批准后方能开工。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须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项目实施中须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驻施工工地,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须持证上岗;施工前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须持有交通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均应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工程完工后,须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此章废止)注1(注1:此章原文为: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八条对公路建设中下列违纪违法者,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其标书应作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二)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视情节予以行政通报、警告、没收非法经济收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倒手转包或二次分包工程,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没收其非法收入,终止承包合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承包单位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损失,须赔偿建设单位(业主)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并视情节,予以通报、警告、罚款等处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的,建设单位(业主)可扣减勘察设计单位2%—10%的勘察设计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扣减勘察设计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警告、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设计单位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派设计代表驻施工工地,建设单位(业主)可扣减其2%—5%的设计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营私舞弊,损害局及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扣减监理服务费、责令整顿、通报、撤换监理单位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局各建设单位、各项目法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局建设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局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深路管[1999]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均须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第三条施工监理是指对施工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为使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顺利进行,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第六条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须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须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组织 第八条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 第九条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择优选取监理单位,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须实行监理招投标制度。 第十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须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须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 (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为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须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独立资格证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的数量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技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在监理合同中明确。一般要求公路按公路里程配备,公路中的大、中桥和独立大、中、小桥及隧道等按投资金额配备。按公路里程配备时,高速公路每公里1.2人,一级公路每公里1人,其它等级的公路每公里0.8人;按技资金额配备时,每800万元1人。 第十三条承担施工监理的单位须配有测量、通讯、交通等工具及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并有一个独立的中心试验室及主要检验设备,其规模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监理服务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须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三)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有责任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四)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 (一)核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和验收施工放样; (二)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三)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四)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五)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七)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是: (一)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二)按合同规定或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三)合同执行期间,因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变化,监理工程师可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建议,报建设单位审批; (三)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 (四)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五)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六)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因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工期、质量的,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第四章监督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接受局建设处和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须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按合同规定申请当地仲裁机关仲裁;合同没规定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损害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外,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扣减监理服务费、责令整顿、通报、撤换监理单位的处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划分 ┌───────┬────────┬───────┬──────┐ │工程│甲级│乙级│丙级│ │级别││││ │类别││││ ├───────┼────────┼───────┼──────┤ │公路、桥隧专业│一、二、三类│二、三类│三类│ ├───────┼────────┼───────┼──────┤ │交通工程专业│一、二、三类│二、三类│三类│ └───────┴────────┴───────┴──────┘ 附件二 公路工程等级划分 1.公路、桥隧专业 ┌───────┬────────┬──────────┬──────────────┐ ││一类│二类│三类│ ├───────┼────────┼──────────┼──────────────┤ │公路工程│高速公路、一级│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级公路│ ││汽车专用公路│││ ├───────┼────────┼──────────┼──────────────┤ ││总长≥1000M或 │500M≤总长〈1000M ││ │公路桥梁工程│总长〉500M且单│且40M≤单孔跨径 │总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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