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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3)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审批程序、合理规划布局、正确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顺应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积极引导汽车维修市场“统一、竞争、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办法》的实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专项业务范围,具体包括: 车身修理(含涂漆);蓬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汽车发动机免拆清洗;汽车快修;发动机不拆卸维修与无磨损养护;自动变速器专修;汽车四轮定位;汽车防锈;汽车装修(安装防撞杆、行李架、定风翼、导风罩及豪华饰件);车箱改装;胎铃世界(改装豪华轮毂与轮胎);汽车音响等有关汽车的单项性维修业务。 二、上述专项汽车维修业户的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仍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上可允许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兼营一至两项内容相近或相关的专项修理业务,但必须同时满足主营和兼营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的开业技术条件。 四、对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审查程序做出如下调整: (一)特区内,按《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见附件)执行。 (二)特区外,山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参照《审查程序》的有关内容,自行制定开业条件审查程序,并按深运[1999]43号文的有关规定开展审批业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程序
一、申办者领取《广东省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可到市局安技处或各分(区)局安技科领取); 二、申办者将申办材料上报市交通局办公室保密室(宝安、龙岗两区的申办者,其申办材料直接报两区交通局); 三、由市交通局办公室将申办材料批转有关业务处室阅处; 四、对申办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主办业务处室与申办者所在的辖区分局共同赴现场审查;对申办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主办业务处室开具《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业务委托书》,委托辖区运输分局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审查意见书》赴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局;(市局与分局间公文的转移按文件交换方式进行) 五、由市局业务处室组织召开审批例会,集体研究及复审。对通过审查、拟同意其立项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起草请示报市局分管领导签发后转省交通厅审批;对拟同意成立的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起草批复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对审查不合格的业户,起草简复函,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市局保密室; 六、业务处室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对经领导审核批准的申办业户,制作《技术审查合格证》; 七、由市局保密室通知申办者领取批复文件或简复函,由市局业务处室通知申办者到辖区分局领取《技术审查合格证》。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扩大公共中小巴按站 停靠样板路段范围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深运[1999]3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公共中小巴行业以崭新的面貌迈向二十一世纪,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将在今明两年内投入2500辆新一代公共中小巴。同时为进一步改善公共中小巴营运秩序,规范公共中小巴经营行为,在证询各辖区运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现决定扩大公共中小巴按站停靠样板路段范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样板路段范围及分工 管理中心:华强北路、华发路、燕南路。福华路(华强路以东)、振兴路、振华路、火车站西广场;新增:华强南路、百花一路、百花二路、百花三路、百花四路、百花五路、百花七路、华新路。 福田分局:深南大道(华侨城以东)红荔路、皇岗路、华富路、上步路、笋岗路(红岭路以西)、皇岗口岸。新增:福华路(华强路以西彩田路以东)、福强路。 罗湖分局:红岭路、爱国路、文锦路、东门路、笋岗路(红岭路以东)、布吉海关内;新增:人民南路、建设路。 南山分局:深南大道(华侨城以西)南新路、南头海关内、工业大道、公园路、蛇口港,新增:招商路、南山大道。 盐田分局:深沙路、沙盐路、深盐路。 宝安分局:新安二路、兴华路、创业一路、福安东路、上川路、公园路、前进一路、建安一路、宝民一路、翻身路。 二、要求 (一)新增样板路段从12月10日起执行。第一天以宣传教育、纠正为主,一般不作扣证、扣车处理。从第二天起,开始作违章登记查扣处理。对查处规定作统一要求:每违章1次,违章司机须到市交通运输培训中心培训3天,一年内累积3次,予以吊销准许证。同一线路车辆平均违章次数累计满3次,全线分批停业整顿各一天;同一线路停业整顿2次以上的,报市局批准将其取消线路经营权。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稽查制度。各责任运管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运政稽查工作规范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稽查制度和监管措施。每个运管单位、每家协查企业要配备摄像机、照相机,采用录相、拍照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和巡查,掌握违章车辆的事实情况实行量化管理,由运管单位发出违章车辆的司乘人员再培训等处理通知。要通过加强后期管理和有效、持续的监管,巩固样板路段的成果。 (三)专项稽查要采取运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联合稽查,但企业间实行交叉检查的办法,即企业尽量回避对自身经营线路的检查。 (四)市交通信息服务中心将每月违章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本行业公布公共中小巴企业违章情况比率排名,对于违章严重企业,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也实行再培训。 (五)各运管单位、公共中小巴企业在建设样板路段按站停靠的同时,也可对非样板路段不规范停靠(如路口、路中央、爬头停靠等)以不按站停靠进行查处。 (六)各运管单位和公共中小巴企业加大对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抄送交通处)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信息中心做好相应宣传报导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运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19日深港[2000]7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并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港区及规划港区外的工业、旅游等其他项目配套的码头及其辅助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在《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所划定的水、陆域范围内的港口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修造船水工建筑物、支持系统及其它港口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深圳市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港口质监站)依法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六条组织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全部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承诺文件; 第七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段建设、分段投产的大中型综合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组织阶段竣工验收。 组织阶段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分段建设内容;港池、航道和导、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主要装卸机械设备完成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二)供电、供水、通讯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分段建设内容的投产需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投产需要; (四)有阶段建设内容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阶段建设内容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阶段建设内容的质量合格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该阶段建设内容的工程保修承诺文件; (八)阶段投产所必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和阶段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或阶段建设内容,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市港口、消防、环保、水上安全监督、劳动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向市港口质监站提交有关工程质量的所有文件和质保资料,市港口质监站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提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送建设单位和市港口主管部门。 需要整改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含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进行整改。 经市港口质监站鉴定不合格或不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要求整改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六)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编制《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市港口主管部门、市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三章验收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五个工作日拟定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和验收程序,报市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港口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质监站依法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市港口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质监站的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办理备案手续: (一)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二); (二)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市港口主管部门出具的港口规划验收意见书; (四)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国土规划验收意见书; (五)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 (六)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七)深圳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助、导航设施验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港口主管部门领取《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条规定的其它材料,向市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港口主管部门在收到前条所列的全部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验证。验收过程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出具《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执两份,产权登记部门执一份:副本三份,市档案部门、市港口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市港口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及投产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未取得《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水运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和备案的工程交付使用,或继续使用市港口主管部门已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的,市港口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 使用前款工程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向市港口主管部门和市档案部门各移交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港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竣工验收报告填报说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水运工程建设行政市港口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4.竣工阶段分阶段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两种形式,须按实际竣工情况如实填写。 5.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竣工项目审定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工程规模││ 竣工阶段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开工许可证号││ ├────────┼──────────────────────────────┤ │开工日期│ 年月日 │ ├────────┼──────────────────────────────┤ │竣工日期│ 年月日 │ ├────────┼──────────────────────────────┤ │工程总造价││ ├────────┴───────────┬──────────────────┤ │ 审查项目及内容 │ 审查情况 │ ├────────────────────┼──────────────────┤ │一、设计项目完成情况││ │1.港池与航道疏浚工程及航标工程 ││ │2.陆域形成与软基加固工程 ││ │3.水工结构工程 ││ │4.堆场与道路工程 ││ │5.室外给水与排水工程 ││ │6.室外供电与照明工程及通讯工程 ││ │7.房屋建筑工程 ││ │8.装卸机械安装与调试工程 ││ │9.其它 ││ ├────────────────────┼──────────────────┤ │二、合同约定完成情况││ │1.总包合同约定 ││ │2.分包合同约定 ││ │3.专业承包合同约定 ││ ├────────────────────┼──────────────────┤ │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技术资料 ││ │2.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 │3.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 ├────────────────────┼──────────────────┤ │四、进场试验报告││ │1.主要建筑材料 ││ │2.构配件 ││ │3.设备 ││ ├────────────────────┼──────────────────┤ │五、质量合格文件││ │1.勘察单位 ││ │2.设计单位 ││ │3.施工单位 ││ │4.监理单位 ││ ├────────────────────┼──────────────────┤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1.总、分包单位 ││ │2.专业承包单位 ││ ├────────────────────┴──────────────────┤ │审查结论:│ ││ ││ ││ │ 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 │ │ (签字、单位盖章) │ ││ │ 二00年月日 │ └───────────────────────────────────────┘ 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一、验收机构 (一)领导层 ┌──────┬───────────────────────────┐ │主任││ ├──────┼───────────────────────────┤ │副主任││ ├──────┼───────────────────────────┤ │成员││ └──────┴───────────────────────────┘ (二)各专业组 ┌──────────────┬────┬─────────────────┐ │验收专业组│组长│组员│ ├──────────────┼────┼─────────────────┤ │港池航道疏浚及航标工程│││ ├──────────────┼────┼─────────────────┤ │陆域形成及软基加固工程│││ ├──────────────┼────┼─────────────────┤ │水工结构工程│││ ├──────────────┼────┼─────────────────┤ │堆场与道路工程│││ ├──────────────┼────┼─────────────────┤ │房屋建筑工程│││ ├──────────────┼────┼─────────────────┤ │室外供电与照明工程及通讯工程│││ ├──────────────┼────┼─────────────────┤ │室外给水(消防)及排水工程│││ ├──────────────┼────┼─────────────────┤ │装卸机械安装与调试工程│││ └──────────────┴────┴─────────────────┘ 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专业人员均必须参加相应的验收专业组。 二、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二)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 (三)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 (四)质监单位介绍质量监督情况; (五)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保资料、并到现场检查; (六)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工程质量评定 ┌─────┬─────────────┬──────┬──────────┐ │单位工程││开、竣工││ │名称││时间││ ├─────┼─────────────┼──────┼──────────┤ │结构形式││工程规模││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分部工程名称│质量等级│││ ├──────────┼──────────┤││ │││质││ ├──────────┼──────────┤量││ │││保││ ├──────────┼──────────┤证││ │││资││ ├──────────┼──────────┤料││ │││评││ ├──────────┼──────────┤定││ │││││ ├──────────┼──────────┼──┼────────────┤ │││观│应得分:│ │││感│实得分:│ │││评│得分率:│ │││定││ ││├──┴──┬─────────┤ │││质量等级││ ├──────────┴──────────┴─────┴─────────┤ │验收结论:│ ├────────┬────────┬─────────┬─────────┤ │建设单位(签章)│设计单位(签章)│监理单位(签章)│施工单位(签章)│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法人代表:│ │││││ │││││ ││││项目负责人:│ │││││ │20年月日│20年月日│20年月日│20年月日│ └────────┴────────┴─────────┴─────────┘ 注:每个单位工程填写一张表,本表可作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附件二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 ┌─────────┬───────────────────────────┐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申报人 ││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 ├─────────┼───────┬──────┬────────────┤ │建筑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 │ 所需文件审核情况(并将资料原件附后) │ ├───────────┬─────┬───────────────────┤ │文件名称│编号│核发机关、日期│ ├───────────┼─────┼───────────────────┤ │竣工验收报告│││ ├───────────┼─────┼───────────────────┤ │港口规划验收意见│││ ├───────────┼─────┼───────────────────┤ │国土规划验收意见书│││ ├───────────┼─────┼───────────────────┤ │消防验收意见书│││ ├───────────┼─────┼───────────────────┤ │环保验收合格证│││ ├───────────┼─────┼───────────────────┤ │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助导│││ │航设施验收合格证│││ ├───────────┼─────┼───────────────────┤ │工程质量保修承诺文件│││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 ││││ ├───────────┼─────┼───────────────────┤ ││││ ├───────────┼─────┼───────────────────┤ ││││ ├───────────┴─────┴───────────────────┤ │以下由港口行政市港口主管部门填写│ ├───────────┬─────────────────────────┤ │质量监督报告││ ├───────────┼─────────────────────────┤ │备案情况│已备案│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章): │ └───────────┴─────────────────────────┘ 附件三深圳市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正本) 深港备案字:号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经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有关专项工程验收部门的验收,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在我局备案。 特此证明 备案机关: 日期:年月日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工程规模││工程造价││ ├─────┼──────────┼─────┼───────────────┤ │结构形式││基础类型││ ├─────┼──────────┼─────┼───────────────┤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质监单位││ ├─────┼────────────────────────────────┤ │安监单位││ ├─────┴────────────┬───────────────────┤ │主要施工单位│施工项目│ ├──────────────────┼───────────────────┤ │││ ├──────────────────┼───────────────────┤ │││ ├──────────────────┼───────────────────┤ │││ └──────────────────┴───────────────────┘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实行 营运违章超标即时淘汰制的通知 (2000年4月6日深运[2000]88号) 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提高营运汽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的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出租车驾驶员实行营运违章超标即时淘汰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违章超标即时淘汰制是指出租车驾驶员在年度内营运违章累计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时,运政管理部门即时作出取消其经营驾驶出租车资格处理决定,驾驶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驾驶出租车从事营运业务的一种制度。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营运违章超标即时淘汰制是指出租车驾驶员在年度内营运违章累计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时,运政管理部门即时作出取消其经营驾驶出租车资格、吊销相应证件的处理决定,驾驶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驾驶出租车从事营运业务的一种处罚制度。) 二、实施营运违章超标即时淘汰制的范围注2(注2:此条原文为:二、实施营运违章超标即时淘汰制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即时淘汰,吊销其驾驶准许证和资格证,被吊销证件的驾驶员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出租车营运业务。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驾驶员违章达到规定即时吊销的; 2.根据省交通厅粤交运[1995]218号文件规定,违章记录达六次及以上的; 3.根据交通部1999年第2号令,营运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4.违章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即时淘汰,驾驶员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出租车营运业务。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驾驶员违章达到规定即时吊销驾驶员准许证的; (二)根据省交通厅粤交运[1995]218号文件规定,违章记录达六次及以上的; (三)根据交通部1999年第2号令,营运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四)违章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三、实施办法 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根据市交通运输信息服务中心提供的电脑联网信息统计资料(含各运管单位的统计报表和相关的电脑联网显示资料),进行违章记录统计,对凡是达到营运违章规定标准的驾驶员即时分别作出处罚决定,通知企业,实行即时淘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相关措施和要求 (一)各企业要按规定要求时限及时通知违章驾驶员到营运汽车管理中心接受处理。 (二)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和教育,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管理。 (三)广大出租小汽车驾驶员要珍惜现在的岗位工作,做到守法营运,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以上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请及时传达到全体客运管理干部和全体出租车驾驶员。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两统一”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3日深运[2000]89号)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 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统一车内座椅罩套和统一驾驶员服装(以下简称“两统一”)工作实施以来,对改善我市出租小汽车存在的车内设施卫生条件差、驾驶员仪表不整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塑造行业整体形象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也存在执行不够严格,规范标准不够统一等问题。为切实保障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两统一”工作的规范化和持续性,以实际行动塑造我市出租车文明窗口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市交通局深运[1999]18、273号文件的要求,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两统一”工作。各企业在招聘出租车驾驶员时必须一并考虑服装的统一规范问题,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在核发准许证时严格把关。对不按“两统一”规定时间要求穿着服装(冬季因取暖不足可加穿外套)、更换座椅罩套、只穿上衣服装而不穿下衣服装或只穿下衣服装不穿上衣服装和不系领带的驾驶员,一律不得上岗。一经发现,按违章处理。 二、驾驶员的春秋装、夏装(含领带)每年须更换一次,冬装每两年须更换一次,车内座椅罩套每年更换一次,损坏要及时更换。 三、为保障驾驶员服装和出租小汽车座椅罩套的制作质量和规范统一,各出租车企业必须到经公开招标及评定批准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两统一’服务点”购置驾驶员服装和车内座椅罩套。 四、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小汽车行业“两统一”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督,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同时要做好“两统一”服务点的选点工作,使其为出租车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从抓源头管理着手实施跟踪监督检查,以确保“两统一”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质量总检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1日深运[2000]93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质量总检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交办字[1999]210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于近期举办汽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参培人员条件 此次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各单位从在职的汽车维修质检员中选送。要求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每户选送2人,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每户选送1人,同时,所有参培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二)持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岗位证书并从事质检工作3年以上; (三)持有汽车驾驶证; 二、培训内容 (一)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质量总检员的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的基本原理、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 (四)学习完成或指导他人完成车辆进厂报修、维修、竣工出厂全过程的各项质量检验工作。 三、培训时间、地点、方式及考核 (一)培训工作安排在今年5至6月份进行,具体开班时间由培训单位另行通知,但全市此项工作要求按省厅指示在6月30日前完成; (二)培训地点:特区内,授课点设在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协会技术培训中心,地址:市罗湖区东昌路新永通大厦4楼);宝安、龙岗两区的培训地点由区交通局与市维修协会技术培训中心具体商定后另行通知; (三)培训方式:培训班使用交通部编写的全国统编教材,采取集中学习和函授相结合的方式; (四)考核:考核分理论考试及技能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技能操作考试采用现场操作考核。 四、培训费用 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市维修协会技术培训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其培训成本核收,不得营利。 五、培训报名时间、地点及学员应提交的文件 (一)各维修业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4月21日前,到各辖区运输分(区)局安技科报名。培训中心将根据每期培训班报名人数的多少,合理编班后通知各单位。各单位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以培训中心的通知为准; (二)学员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学历证书;2.质检员岗位证书;3.机动车驾驶证(注:以上三项均需提供复印件);4.《汽车维修质量总检员培训班报名表》。 六、其它事项及要求 (一)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安排好工作,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将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将报省交通厅,由省厅统一核发《汽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证》; (二)在今年的汽车维修业年审中,我局将对各业户总检员的持证情况作专项检查,对未派人参加培训的单位,年审时将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三)请单位主动与市维修协会技术培训中心联系,协商培训时间和地点,确保按省厅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此次培训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清缴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拍卖款的通知 (2000年4月17日深运[2000]99号)
各有关出租小汽车企业: 《关于进一步落实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拍卖款收缴计划的通知》(深运[1999]2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大多数欠缴车牌款企业采取了积极措施,在1999年12月31日前缴清全部车牌款本金及利息。但也有少数欠缴车牌款企业未按《通知》要求在年内完成车牌款本息缴交任务,至今仍拖欠部分车牌款本金及利息。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研究决定,所有欠缴车牌款(含利息)的企业必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缴清全部车牌款本金及利息,否则,我局除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外,还将采取强制性措施,即按欠缴车牌款数额(按21.8万元每台车为计算标准)回收相应的出租车营运牌照,并终止已回收车牌出租车辆的营运,以充抵欠缴车牌款企业欠缴的车牌款本息。确保车牌款上缴财政专户工作的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粤渝省际道路 客运班车专线运营管理方案的通知 (2000年5月29日深运[2000]150号)
各运管单位、各汽车客运站: 自1991年底我省率先开通广州至重庆第一条超长省际客运班线以来,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目前具备经营粤渝省际班车客运资格的经营业户达83家,其中广东省45家、重庆市38家,客运线路共83条,日发班次共92班。由于粤渝省际班线的经营主体较为分散,导致市场集中度低、运输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竞争力弱,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粤渝省际班车客运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极不规范,车不进站、人不归点、站外兜客、揽客、抢客、车辆严重超载、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屡禁不止,公路运输安全、便捷、方便的优势无法充分发挥,旅客投诉频频,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得保粤渝省际超长途旅客运输如何发展才能重塑省际精品、树立品牌效应、保持可持续发展,使已占有的市场不被铁路运输取而代之,便成了摆在两省各级运管部门和运输企业面前一项严峻而又紧迫的课题。 为此,两省交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经营业户反复研究、论证和交叉考察,最终提出了以“长途直达、短线接驳、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方式对两省省际客运班车进行集中、有效的管理,以规范粤渝省际客运市场秩序,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这一思路对我市汽车客运站以后的功能定位及省际道路班车客运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性作用。具体为:现阶段开行三条“大专线”和五条“直达线”,在广东省境内设立粤渝省际班车三个中心站和五个直达始发站,在专线班车沿途合理设置一批配客站。其中,珠三角专线中心站为我市龙岗中心客运站,即从我市发往重庆的班车全部从龙岗中心站发班,其他站一律不得接纳发往重庆的班车进站运营,且在我市范围内沿途不得设售票配客点。粤渝两省2000年省际道路旅客运输协调会又对深渝省际客运线路、班次重新进行了调整和确认。为认真贯彻实施粤渝省际道路客运班车专线运营管理方案,尽快办理深渝道路客运班车的进站开班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渝道路客运班车进站办理程序 龙岗区交通局须严格依照《渝粤省际客运线路班次调整一览表》中确认的线路、班次,按照一线路牌、一车、一进站证的原则,以公司为单元办理进站开班手续,并填写《粤渝省际客运班线进站开班登记表》,车号栏注明对应线路牌号,于7月5日前报送市局交通处。班车经营业户须提供线路牌及审批附卡复印件、省际公路客运进站卡复印件(原件备查)、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复印件。为方便企业办事,可由龙岗中心客运站代办进站开班手续。 二、进站办理时限及进站经营时限 列入班线调整一览表的企业须在6月30日前办理进站开办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由两省运管部门取消其班线经营资格。深渝省际客运班车经营权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期满后,若班车经营者能遵章经营且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经两省运管部门批准,可予以续期。但经营业户在向龙岗中心客运站报到后凡连续经营期少于六个月或经营期累计有六个月以上停开的,同样视为放弃经营资格,由两省运管部门取消其班线经营资格。 三、站务管理 龙岗中心客运站要充分发挥组织客源、调度车辆、协调进站车辆关系、监督进站班车服务质量的龙头作用,按照两省协议要求对发往重庆的班车签发专用行车路单,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的站级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主动与配客站建立配客联系机制,并于每月5日前向区局、市局报送深渝班线经营业户进站发班情况及各条班线实载率数据。 四、自下文之日起,各运管单位须对照班线调整一览表对所辖客运站发往重庆的班车全面进行清理,除龙岗中心客运站外,市内其他各站一律不得接纳发往重庆的班车进站发班或配客,一经发现,将追究客运站及辖区运管单位领导的直接责任。同时,要坚决取缔非法售票、发车、配客点,切实做到“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 五、各运管单位,尤其是局稽查大队及龙岗、松岗交通公路征费稽查站要加大路面稽查力度,重点打击绕圈拉客、非法上客行为,并于每月5日前将发往重庆班车违章情况报送市局交通处。 六、市局交通处要会同龙岗区交通局、龙岗中心客运站、交通信息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深渝省际道路客运班车专线运营管理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旅客尽快适应调整后的班线,方便乘车。 七、市局交通处须对各运管单位及龙岗中心客运站报送的班车进站开班及违章情况整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备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驾驶员培训《学员证》制度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深运[2000]163号)
各驾驶员培训单位: 为了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学时和培训内容的落实,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加强行业管理,引导驾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1996年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实际,我局决定对学车学员实施《学员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凡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符合身体条件的人员。 二、发证程序 (一)由培训单位填报《学员证申领表》(并附软盘),报市交通局安全技术处审核。 (二)经审核后,按核准的人数领取相应数量的《学员证》。 (三)《学员证》由培训单位负责填写。 (四)学员结业后,由培训单位收回《学员证》,并交回我局存档。 三、有关要求 (一)时间要求:各培训单位要在6月底前完成在学及新招学员的《学员证》申领及发放工作,7月1日起,我局将按交通部令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二)为了方便《学员证》的发放工作,我局委托各培训单位填写和代为发放《学员证》,因此,各单位一定要按《学员证申领表》申报的内容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严肃处理。 (三)《学员证》的术科训练记录栏,是我局根据交通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的术科培训基本教学要求,培训单位和学员要相互监督共同完成教学内容,并按规定认真填写。 四、《学员证》是学员参加驾驶技能培训的学籍证明,在训练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附:学员证申领表(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及汽车 特约维修服务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12日深运[2000]174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汽车维修业户: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汽车维修市场的经营秩序,倡导保质实价的维修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以下简称《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七月份开始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市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重点开展对承担事故车辆维修和特约维修业务的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与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二、检查内容(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三、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与步骤(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四、其他要求 (一)各业户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报表和资料,配合检查人员做好工作。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的,要求尽快补办。 (二)根据《暂行规定》和《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必须具备二类及以上类别的资质条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各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未经我局批准已开展上述两项业务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均可视其有越类维修的违章行为。 (三)对上述违章业户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和取证工作并登记在案;2.责令其立即摘除有关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中心)的牌(证)并停止违章行为(暂不作处罚);3.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二类及以上类别的维修业户,要求其立即补办有关审批手续;4.对上述违章业户进行复查,对仍有此类违规行为的业户要按章处罚,并暂扣其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中心)的牌(证)。 (四)对有关业户在整顿期间提交的要求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申请件,由各分(区)局登记备案、签署处理(初审)意见并督促当事人尽快按正常程序向市局申报。整顿工作结束前各分(区)局要将此类情况统计造册报送市局。 (五)整顿工作期间,我局只受理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中心)的审批业务,暂停汽车维修业的开业、变更等审批业务。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核发汽车维修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2000年9月19日深运[2000]269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 我局自1998年开始在汽车维修业内逐步推行企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制度。近两年来,已有大部分汽车维修企业的厂长(经理)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取得了“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两门课程的单科结业证书。为配合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尽快在全市范围全面实施此项制度,我局决定对已取得上述两项单科结业证书,且已系统地接受过汽车构造与维修工艺基础知识培训、教育,符合汽车维修业执业资格条件的厂长(经理)核发《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对象 此次《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对象是已取得“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两项单科结业证书,且毕业于大专院校汽车运用工程、汽车工程或相近专业(课程设置有汽车构造和汽车维修工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在职的厂长(经理)。 二、《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厂长(经理),按以下程序核发《执业资格证书》: (一)个人到各辖区运输分(区)局、光明交管所领取《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申领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件一); (二)按要求填写《审核表》,并附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二),送本辖区运管部门; (三)各运管单位根据本辖区申领者提交的《审核表》及有关资料,认真审核后,在《审核表》上加签初审意见,并填写《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申领登记表》(附件三),与有关的个人申领资料,一并送市局安技处审查: (四)市局安技处对各运管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制作证书并下发各运管单位; (五)各运管单位组织所辖企业的厂长(经理)举行正式颁证仪式颁发证书; 三、其它事项 (一)此次是首次核发厂长(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因此,各运管单位在审查有关的申领资料时一定要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一律予以退回。 (二)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资格证书》,并注意每年须在汽车维修行业年审时,同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变换工作单位时,则须到运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审验,或变换单位后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证书,一律视为无效证件。 (三)此证书不得涂写、涂改,不得转让、租借给他人办理汽车维修业的开业登记手续,违者一经发现,运管部门将予以没收。 (四)在学历、专业等方面不符合此次发证条件的人员,在取得“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和“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两个单科结业证后,还须参加“汽车构造与维修工艺基础知识”课程的培训与考核,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有关程序申领《执业资格证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汽车摩托车 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申领程序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深运[2000]281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申办业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汽车维修业有关证照的管理,规范《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申领、核发工作,我局决定对经审核、各项技术条件符合开业条件的申办业户实行统一的《合格证》申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业户领取《合格证》的程序: (一)持办文卡到局保密室领取批复文件; (二)持批复文件、本单位从业人员名册及名册上所有人员的有效上岗证件到局安技处领取《合格证》副本; (三)持我局的批复文件和《合格证》副本到工商及税务部门分别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办理完上述两项注册登记手续后,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和我局核发的上述有关证件到各辖区运输分(区)局、光明交管所领取《合格证》正本。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10月26日深运[2000]301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现将《深圳市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及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交通局及所属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以下简称市各级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第三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向市各级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进行的调解。 第四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以下简称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市各级道路运政机构进行调解应当公开,做到依据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平负担。 第二章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 第六条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三)阐述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 (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工时、材料费用结算单及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市各级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同意受理的,市各级道路运政机构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 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市各级道路运政机构则根据另一当事方的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另一当事方为托修方时,市各级道路运政机构则按不予受理处理; (二)另一当事方为承修方时,还应检查该业户在维修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减项、漏项作业,越类维修、不按国家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规范作业及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等违法经营行为。如发现业户有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且汽车停车故障或异常损坏的原因确属因业户的上述违法行为引起,则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除责令业户及时返修外,还应对业户作出相应的处罚;如业户无上述违法行为,则按不予受理处理。 市各级道路运政机构不受理调解的,应在自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第八条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 第三章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九条技术分析和鉴定由市交通局委托有质量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参加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条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 第十一条托修方或驾驶操作人员如认为是维修质量造成车辆异常,应保持车辆故障原始状态并及时要求承修方进行拆检。如承修方拒绝拆检或事故现场不在本地的,托修方可向车辆停驶地道路运政机构提出拆检申请。 车辆停驶地道路运政机构接到拆检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拆检,填写《汽车现场拆检记录》。并及时将车辆现场拆检记录与有关证据送达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 第十二条技术分析和鉴定人员应依据现场拆检记录、汽车维修原始记录和《汽车维修合同》、车辆使用情况以及其它有关证据,分析原因,做出结论,并填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第十三条技术分析和鉴定是进行纠纷调解的基本依据,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部门应对所做的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做专项试验分析鉴定的,其费用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的收取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前,当事人双方分别到承担技术分析和鉴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预缴所需的费用;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报告后,经认定有责任的一方承担鉴定费用,无责任的一方由检测站退回预缴费用。如当事双方均有责任,按照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用。 质量纠纷已经受理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调解,应由其负担调解过程已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参与技术分析和鉴定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参与技术分析和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经市交通局审定、培训并聘用,领取《深圳市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技术分析和鉴定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技术分析和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是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直接生产工人或技术人员; (二)具备工程师或技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等级; (三)人品端正、技术精湛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七条鉴定人员从事技术分析和鉴定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廉洁,不得循私舞弊,市各级道路运政机构如发现鉴定人员在工作中有循私舞弊等有失公正的行为,应立即解除聘用。 第十八条对鉴定人员的聘用有效期为一年。持证人必须每年接受市交通局的年审。年审合格者,可继续从事汽车维修质量的鉴定工作;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五章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和维修操作工艺规程维修车辆或不按使用说明规定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承修方因装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油料或装配使用托修方自带配件、油料且未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责任的,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第二十条承修方在进行总成大修、小修和二级维护作业时,未对所装(拆)配件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确因该零部件质量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 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 第二十一条因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负责。 第六章纠纷调解 第二十二条纠纷调解实行二级调解制度,即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对所辖区域的纠纷进行初次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且当事双方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成功,即可结案;对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双方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市交通局申请二次调解,市交通局将在审查初次调解结果后,对该纠纷再次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按下列程序对纠纷进行初次调解: (一)按本办法第六、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纠纷调解申请; (二)约定当事人双方进行初次调解,如根据当事双方的陈述、质证、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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