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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烟草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3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烟草公司: 你司闽烟司财[2002]49号函收悉。关于你公司在系统内成立“资金管理中心”,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你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所属成员单位(名单附后)(略)之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用加盖“福建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印章的《福建省烟草公司内部结算通知单》作为付款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注明所提供《福建省烟草公司内部结算通知单》所在的记账凭证号码,以便审查核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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